「司法觀點」借條與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意見

1.借貸關係是否存在是民間借貸糾紛的首要基本事實

民間借貸是借款合同的一種,是根據主體類型作的一種分類。

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將資金出借給借款人並約定一定期限,借款人到期還本付息的合同,所以出借行為和還款行為是當事人的主要合同義務。若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出借人有沒有實際提供借款,還直接關係到借款合同有沒有生效。[1]

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首先要審查的基本事實就是借貸關係是否存在,出借人對實際發生了出借行為應承擔舉證責任。

2.借款合同和欠條對應不同的法律關係,需要查明兩者之間的聯繫

審判實踐中,特別是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主張債權的證據除了借款合同,常見的還有欠條。借款合同和欠條,形式不同,內容不同,對應的法律關係不同,對當事人的實體利益也會有不同的影響。

借款合同是以合同的形式,有雙方的簽字或蓋章。合同當事人就是在合同上簽字蓋章的人,借款合同對出借人提供借款的具體時間一般都有約定,通常是借款合同成立在先,出借人提供借款在後。借款合同對應借貸關係。

欠條通常是由債務人單方出具,內容上有的載明債權人,有的不記載,不記載債權人的情形下,持有欠條的人即被認定為債權人。欠條通常是對已經發生的債權債務的記載,即產生債權債務的事實在先,欠條形成在後。欠條對應的基礎關性法律關係包括多種類型,可能是基於借款,也可能是基於買賣(如欠付貨款),還可能基於股權轉讓等原因,欠條是對這些基礎性法律關係的處理和確認。

鑑於以上區別,若在同一案件中,原告同時舉證借款合同和欠條來主張同一債權,則需要對它們之間的關係進行審查判斷。

3.大額民間借貸中同,對於借貸內容應進行必要的審查

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證據認定,不僅要審查判斷各證據之間的聯繫,還要審查判斷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

目前,民間借貸案件數量較多,標的額較大,為防止當事人以民間借貸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在大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即使所提供的借款合同、欠條等證據均為真實,人民法院對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即借貸內容也要進行必要的審查。何為大額,要結合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個案中當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等具體予以判斷。

至於審查至什麼程度,既要尋求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也要尊重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所以是必要審查而非面面俱到。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證據認定,應從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31~132頁。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

美國倍合德國際有限公司與張德玉、高郵市振陽絕緣材料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19號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一、二審及本院提審查明的事實,應認定本案借條所反映的借款法律關係存在。主要理由是:

1.本案振陽公司出具的“借條”系張德玉據以主張權利的重要證據。該“借條”明確載明“今借到張得玉人民幣壹佰伍拾萬元”,該內容本身已經足以證明張德玉與振陽公司之間存在借款法律關係。根據書寫習慣,“今借到”只能被理解為對借條落款日期之前及當日發生的借款的確認,而不可能被理解為對未來尚未發生的借款的確認。倍合德公司主張“今借到”系對落款日期當日及之後借款的確認,而非對該日期之前借款的確認,明顯有悖常識。

2.張德玉與振陽公司均明確認可雙方之間存在多次借款的事實,借款總額為人民幣151.2萬元,因倍合德公司上海代表處僅願意提供人民幣150萬元的擔保,故振陽公司出具了欠款人民幣150萬元的上述“借條”。如果倍合德公司對借款事實本身存在異議,則其理應在提供擔保時對此提出質疑。倍合德公司上海代表處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加蓋印章且由其負責人郝凌在其上簽名,應當以確認張德玉與振陽公司之間借款法律關係為前提。除非有充足的相反證據,倍合德公司無權對借款事實本身提出質疑。本案中,倍合德公司未能提供任何相反的證據。3.振陽公司2008年的會計賬簿顯示:截至2008年11月6日,振陽公司共欠張德玉人民幣151.2萬元。其中,同年9月30日至10月間,張德玉的出借款額為人民幣78.2萬元。

綜上,雖然在一、二審及本院提審過程中,張德玉與振陽公司對有關借款的具體時間及數額的陳述前後不一,但由於本案屬於民間借貸且“借條”所反映的借款額系多筆借款彙總所得的總借款額,故不能僅以張德玉與振陽公司之間的陳述不盡一致,從而否定借款事實的存在。“借條”、振陽公司的原始會計賬簿以及張德玉與振陽公司的相關陳述,能夠形成一個較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張德玉與振陽公司之間存在借款事實。申訴人倍合德公司未能提供足以否定上述事實的相反證據,故對其關於本案主債務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中國裁判文書網,
http://wenshu.court.gov.cn。

1.《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民事卷III》 第1571頁 觀點編號672

「司法觀點」借條與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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