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化十四年》陷署名風波,編劇維權不得支持反遭質疑

昨天,微博熱搜榜上同時出現了兩例維權事件。原創保護無論是在音樂領域還是影視創作領域,都依然是沉痾難除


《成化十四年》陷署名風波,編劇維權不得支持反遭質疑

各執一詞,真假難辨


一件是來自“音闕詩聽”的維權聲明,作為《芒種》和《紅昭願》的創作團隊以及版權所屬方,他們選擇了“卑微維權”。聲稱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裡,包括《快樂大本營》、《我們的歌》、《王牌對王牌》、《新聲請指教》等知名綜藝節目,在從未與他們進行版權協商的情況下,隨意翻唱和改編他們的音樂作品,對此表示痛心疾首的同時希望能夠得到妥善解決。


《成化十四年》陷署名風波,編劇維權不得支持反遭質疑


一則是來自《成化十四年》的編劇維權風波,網名依依Heily的新人編劇聲稱劇方魔改劇本,且剝奪了她的署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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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同屬維權,前者得到了廣大網友的聲援,後者卻連遭質疑。

雙男主耽改劇《成化十四年》不僅沒能延續《鎮魂》和《陳情令》的熱度,成為今年的“夏日限定”,反而因為男主唐泛被“降智”、強行增加女主角、雙男主各有感情線、案件推理過於單薄等原因飽受吐槽。就算是成龍監製、製作精良,豆瓣評分也低至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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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連原編劇網名為依依Heily的方某也忍不住站出來發聲,發萬文長篇控訴製片方魔改劇情、顛覆人設、亂燉CP之餘還刪去了她的署名,使得她“一年蒸發了”,最終只拿到了3萬元左右的酬勞。

然而,事件發酵不久,《成化十四年》正式簽約的署名編劇程曦立即發聲明回應,表示該青年編劇的確曾參與過劇本的前期創作,但其撰寫的內容不符合作品的要求最終未納用,沒有署名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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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各執一詞,雖真假難辨,在白紙黑字的法律合同下,更多人還是支持署名編劇程曦。有的人認為作為新人編劇拿到3萬稿費並不算少,有的人甚至質疑她在維護自己署名權的同時,對《成化十四年》大家指責,有“碰瓷”蹭熱度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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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少數業內同行表示了安慰和支持,著名編劇史航便評論,““未曾簽署合約,太天真了,等待後續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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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十年如一日,編劇維權屢見不鮮


近年來,像《成化十四年》這樣的編劇被欠薪、署名被剝奪等事件屢見不鮮。

2009年,《北京愛情故事》電視劇火了之後,作為編導演於一身的陳思誠決定啟動影版拍攝,對此,同為編劇的李亞玲因劇本著作權發起維權,稱未經其同意使用作品侵權。至此,合作伙伴成了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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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兩位編劇稱曾參與《北平無戰事》的分集梗概及前3集完整劇本,卻未獲得署名,將《北平無戰事》編劇劉和平訴至法院。近年來一部影視作品往往會有數個編劇參與創作,比如,《我在北京等你》有7個、《香蜜沉沉燼如霜》有10個、剛開機《叛逆者》有7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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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使用知名編劇的名號,再僱傭新人當槍手進行廉價創作,也有可能是製片方在掌握了劇本故事構架、情節設置後,在原有編劇陣容的基礎上另起爐灶僱人對原劇本進行改編創作。無論是哪一種都極有可能產生署名維權的現象,《路從今夜白》的兩位編劇阿黎與張柳,便因為製片方的一通操作失去了署名權而發起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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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編劇陳瓊瓊起訴《白夜追兇》編劇韓冰(筆名指紋)抄襲,一方面要求認定韓冰侵權並道歉,另一方面要求優酷增加署名並協助消除影響。隨後,韓冰通過律師轉達聲明:“我應訴,不接受任何庭上或庭外的調解與和解。”該事最終後續不明,成為版權“羅生門”。

編劇維權的案例有很多,真正能夠從法律途徑維權成功的少之又少,在夾雜權益糾紛的影視圈,很多時候往往會不了了之。有些編劇甚至會因為維權過程過於費時費力,從一開始便放棄維權。但越是這樣,原創保護和版權保護就越是難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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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劇中心制”不是唯一解決之道


眾所周知,如今中國影視的製作環境非常畸形,一部分奉行“導演中心制”,另一部分則奉行“資本中心制”,反而是負責一劇之本的編劇總是被忽略。

面對不斷被壓榨的生存空間,編劇維權的訴求和意願也愈發高漲。兩年前,中國影視編劇採風行暨“右玉論劍”論壇上,30餘名業內知名編劇首次提出“劇作中心制”——以劇本為基礎的整體藝術創作,以此來提升編劇的話語權和行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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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提高地位就能百分百解決編劇們的困境嗎?靠外部環境的改善的確可以幫助一部分人,但只有靠個人意識的提高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

比如,要細緻約定署名權,不要忽視署名的位置。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署名原編劇的情況一般指委託某編劇進行創作,該編劇創作過程中未得到出品方認可,但是其已產生了一部分創作成果,出品方可委託第三人繼續在此基礎上完成前編劇未完成的劇本創作工作。此時,前一位編劇享有原編劇的署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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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依Heily參與了《成化十四年》前12集的劇本創作,加上劇本的修改一共完成了50萬字的內容撰寫。按理說是應該擁有署名權利的,但是該劇最終並沒有採用她的創作內容,而製片方根據全片的貢獻度考量後決定不予以署名權。更重要的是,依依Heily與編劇工作室並沒有簽署合同便開始劇本撰寫。種種條件累積下,即使她的訴求都是真實的,從法律層面來看也極難維權成功。

除了署名權外,編劇最常遇到的便是在履行合同階段屢屢遭遇“老賴”,難以獲得合同約定的報酬數額。比如兩年前《莫語者》編劇武瑤控訴製片方以“三角標”“劇本總字數”的藉口拖欠稿費,這就要求編劇在合同階段對於報酬費用應該談細講明,不要含糊其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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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些新人編劇很容易陷入熟人圈套,在沒有見到製片方負責人的情況下就簽訂合同,然而對方並非法人,是沒有資格洽談合同的,後期很容易造成損失。編劇們應該劇本法律意識,堅守交易原則、掌控自我權益。

編劇維權,積弊已久,在大環境無法改變之時,就更應該從自身出發保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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