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乘警再次邂逅霸座者

據媒體報道,19日上午,在永州-深圳北G6078列車上,一女乘客再度上演霸座行為:車票顯示該女子的座位是靠過道,她卻執意坐在靠窗的座位。乘警與其反覆溝通,該女子堅持認為自己沒有坐錯且拒絕讓出座位。

當乘警再次邂逅霸座者

20日,衡陽鐵路公安處發佈通報稱,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19日發生的高鐵“霸座”事件女乘客周某某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廣州鐵路部門也發佈通報,將在鐵路徵信體系中記錄9月19日G6078次列車旅客周某某信息,並在180天內限制其購票乘坐火車。

“霸座男”剛消停,再現“霸座女”。暫且放下對二人臉皮厚度的探討,單看兩次事件中乘警的執法表現。“霸座男”事件後,很多人都在指責乘警的執法不力,“霸座女”事件如出一轍。在與對方無賴式狡辯過招幾個回合後,乘警依舊是苦口婆心的在跟對方講車票的座位是怎麼排列的,靠窗的不是你的位置。子曰:不可與言而與之言,失言。面對一個不講道理的人,你講再多的道理都是對牛彈琴。高鐵座位要對號入座,這是起碼的常識,難道該女子不知道麼?就算她不知道,在被告知坐錯了位置時候,非但不主動道歉讓座,反而強詞奪理,振振有詞“誰說這個位置不是我的?位置上寫了我不能坐嗎?”這不是赤裸裸的耍無賴是什麼,就連後排觀看的一位女乘客都忍俊不禁了,乘警難道還看不出來麼?

乘警有一顆菩薩心腸,軟磨硬泡想必是為了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文明說教行不通之後,就不要再墨跡了,應當果斷採取執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禁止實施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的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很顯然,“霸座”不僅僅是不文明行為,受點道德上的非難就完事了,其本質上已經構成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既然是違法行為,就逃不了法律的制裁。“霸座男”就是前車之鑑,執法人員面對擾亂公共秩序的“無賴”,不應當再是束手無策,聽之任之,勸說無果後應當以涉嫌擾亂公共秩序為由對“霸座女”進行口頭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乘警在請示單位負責人後並且得到批准後可以對其實施強制傳喚。在進行強制傳喚時,乘警還可以依法對其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如果對方抗拒不配合,還可以追求其妨礙公務的責任。

總之,權力是要被關進籠子裡,但是不能躲在籠子裡睡大覺,該出手時得出手。執法者投鼠忌器,怠於執法,結果往往好人吃虧,壞人逍遙。儘管社會上仍存在一些不文明執法甚至暴力執法的現象,給執法者帶來了不小的輿論壓力,導致個個謹小慎微,唯唯諾諾,生怕惹是生非,引火上身,但是執法者手中的權力是公民賦予的,應當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不能被輿論鉗住手腳,因噎廢食,放棄執法,在違法犯罪行為面前,做沉默的羔羊。有問題找警察,如果警察來了也管不了,執法者的公信力勢必會大大降低。這既不符合法治的精神,也不利於社會的長治久安。一個老鼠不怕貓的社會,後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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