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斗法,小舅子杀手锏KO姐夫,成功上位

笔者是一个执业律师,见证了很多商场中反目成仇的案例,在商海沉沉浮浮的商人,创业时大家非常团结,可一旦取得成绩后,股东间的利益纠纷就开始浮出水面,斗争是残酷的,你死我活的斗争。

本文要将讲的就是一个你死我活的股东间股东斗争的案例。

这算是一个豪门间的内斗,小舅子大战姐夫,最终姐夫身陷囹圄,小舅子成功上位。这个案例就是:真功夫的前董事长蔡达标这个姐夫被舅子潘宇海送进监狱。

一、董事长侵占、挪用自己的公司的钱,判了14年

2014年6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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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幸的是:真功夫的原董事长蔡达标被小舅子直接KO,真功夫的掌门人现在变成了小舅子潘宇海。

笔者见识了很多企业家忙于创业,把公司当做自己的私人财产,最后创业创着创着,"莫名其妙"地进了班房,不过在笔者看来,这些企业家严重缺乏法律认知,让自己完全暴露在刑事犯罪的风口之中。创业可以失败,但不能犯罪进班房,要不然人就毁了。

让真功夫原董事长判14年有期徒刑的两个罪名: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这两个罪名在我们法律界人士看来,这是一个企业家"杀手",太多人的因为这个罪名翻了车,入了狱,毁了人生。

笔者在本文中简单分析一下这个两个罪名的是是非非吧。

二、 企业家杀手罪名:职务侵占罪

(1)"企业财产"≠"股东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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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私营企业的一个特点是:私营企业主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不分的,或者分不清楚。很多私营企业主想当然的认为公司是自己的,公司的财产也是他个人的。

私营企业主有这个想法,是非常危险的,刑事法律风险极大。

中国的《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其设计原理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即有限公司的财产归有限公司所有,不归股东个人所有。

所以,如果一个股东把自己作为股东的有限公司的财产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的,这就是职务侵占。

(2)"职务侵占100万元以上" = "15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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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条文如下: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实践中,如果股东职务侵占了公司的财产,金额6万元块人民币以上的,就构成职务侵占罪,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职务侵占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则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

三、企业家杀手罪名:挪用资金罪

(1)头寸不是你想调就可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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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私营企业主,在企业碰到困难的时候,为了救活企业,会把自己的私房钱投入企业的运营中,但个人用钱的时候,却不可以随随便便从企业调头寸,即不能随随便便把公司的资金挪给自己使用,否则构成挪用资金罪。

(2)最低挪用5000块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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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

1. 挪用1万块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

2. 挪用1万块,进行营利性活动,比方说炒股,挪用之日就构成犯罪

3. 挪用5000块,进行非法活动的,比方说赌博,挪用之日就构成犯罪

请注意:挪用资金罪,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四、如何区分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区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就看公司的账有没有做平,职务侵占罪的,公司的账目已经做平,股东已经不欠公司钱了,挪用资金罪,公司的账目没有做平,账目上还挂着一笔应收款,股东还欠公司钱。

五、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破解之法:"破解利用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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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都是职务犯罪,如果将单位资金转让个人腰包,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所以企业经营者个人需要资金,需要动用公司的资金的时候,可以动,但要按照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规定和国家的法律来动,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所有的股东都签字。

当然还要其他更容易操作的方法,需要专业人员把关,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制度,如想了解更多,可以跟关注本号并留言笔者。

真功夫的原董事长蔡达标,对真功夫的发展还是有很大的贡献的,但法律意识差一点,这是很多企业家的通病,特别是六七十年代出生的企业家,都会犯这个毛病。最终他的小舅子抓住他的小辫子,握住了他的把柄,股权大战中,落入全面下风。

创业失败不可怕,但不能进牢狱,否则人生尽毁,创业过程中务必要防范法律风险,否则会留人把柄,轻则受制于人,重则人生至暗,牢狱之灾。

作者:律政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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