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問︱慈善法中的慈善、公益究竟應該如何界定?

202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實施了慈善法執法檢查,執法檢查報告提出,要適時修改慈善法。由此,慈善法修改成為公益行業、法律行業關注的焦點。


在慈善法實施的四年多里,常常會出現人們口中的慈善和慈善法的慈善並不一致的情況,由此產生一系列爭議。


那麼法律中的慈善究竟應該如何界定?2020年12月,在“慈善的法治與治理”高端論壇暨第四屆慈善法律與政策研究年會上,來自法學界、慈善行業的專家學者進行了討論。


慈善法是為了發展慈善事業而制定的,其規範對象是慈善,“所以什麼是慈善,尤其什麼是法律中的慈善,是我們需要考慮的第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教授、院長、福利與法治研究中心(慈善法研究中心)主任呂鑫強調,慈善法修改的首要問題就在於重新界定法律中的慈善。


追問︱慈善法中的慈善、公益究竟應該如何界定?


據《公益時報》記者瞭解,慈善法的修改已經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日程。在這一背景下,關注並推動這一問題的解決,對於我國慈善事業的下一步發展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以列舉方式界定慈善引起的困惑


慈善法第三條用列舉的方式界定了什麼是慈善活動。


第三條共列舉了6類慈善活動,前五類分別是:(一)扶貧、濟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五)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認真分析這五類慈善活動,可以看到,

一方面,這五類慈善活動的差異性極大。“濟貧和教育顯然是兩回事。但憑什麼都能被稱之為慈善呢?”呂鑫表示。


他們之間的共性是什麼呢?


一方面,這五類慈善活動的界限並不分明,存在大量交叉的地方。


扶貧濟困的對象中包括老人、孤兒、殘疾人、病患家庭等。在脫貧攻堅工作中還提到生態補償脫貧一批、發展教育脫貧一批。在對脫貧攻堅項目、成績進行總結時,很多社會組織將災後重建、助學、醫療救助等方面的投入都計入了扶貧投入中。


那麼,慈善組織的業務範圍和章程該如何寫呢?如果寫其中某一方面,似乎也可以開展其他方面的工作,但又可能會面臨超範圍開展工作的處罰。


這種分類能否更加準確一點呢?


追問︱慈善法中的慈善、公益究竟應該如何界定?


在五類慈善活動之外,有沒有其他的慈善活動呢?考慮到列舉法存在難以窮盡的可能,以及未來會出現的新情況,第三條還寫入了例外條款——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但什麼是“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呢?例如動物保護是不是呢?疫情下基金會資助中小企業是不是呢?為慈善事業提供第三方服務是不是呢……


落實到具體的工作中由誰經過什麼的程序進行判斷呢?民政部門如何進行登記管理,財稅部門如何認定其慈善屬性給予稅收優惠呢?


如果要修訂慈善法,是否需要加入更多新的分類呢?


需進一步釐清的“公益”


慈善法對慈善活動的界定,除了列舉出六類活動之外,還強調“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


這一條款意味著,在界定什麼是慈善的時候,除了按照六類慈善活動去討論之外,可以通過對公益的界定去理解慈善。


“如果說《慈善法》的首要問題是什麼是法律中的慈善,那麼回答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界定公益的概念。” 呂鑫表示。


但是什麼是公益,也沒有統一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也是用的列舉的方法,而且和慈善法對慈善活動的規定並不一致。


因此,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發布的《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本公告所稱公益慈善事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對公益事業範圍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對慈善活動範圍的規定。


追問︱慈善法中的慈善、公益究竟應該如何界定?


慈善法實施以來,已經出現了不少由此帶來的爭議。


例如,互聯網個人求助屬不屬於公益的範疇,需不需要慈善法及慈善工作主管部門(民政部門)進行規範、管理?


慈善組織為大病患者進行個案籌款是不是為了公益目的?儘管目前慈善組織在操作中是合法的,而且已經成為互聯網籌款中最主要的部分,但爭議一直在。


慈善法執法檢查報告提出:增加網絡慈善專章,系統規範網絡慈善的定義邊界、募捐辦法、法律責任,明確個人求助的條件和義務,加強平臺責任、審查甄別、信息公開、風險提示和責任追溯。


如果修法是要增加這一部分,如何增加,哪些是該管的,哪些是不該管的?


如果對公益沒有一個清晰的界定,當新的情況出現之後,還會面臨這種難以判斷的情形。


例如,慈善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需要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才能享受稅收優惠。


而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並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


也就是說登記認定為慈善組織的不一定都是公益性社會組織,而沒有登記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其他社會組織也可以成為公益性社會組織。


“你是一個稅法上的公益性社會組織,但你卻不是一個慈善組織;反過來也一樣,你是一個慈善組織,但是你卻不是一個稅法上的公益性社會組織。這樣一個現狀是非常混亂的。根源在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標準和慈善組織的認定標準並不相同。” 青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芳表示。


區分日常話語中的慈善與法律中的慈善


那麼,究竟怎樣才能進一步對法律中的“公益”“慈善”進行界定呢?


呂鑫表示,可以從慈善目的分類是否合理、公益原則是否得以確立、禁止規則是否予以規定三方面反思《慈善法》對“慈善”的界定。


如果從正面難以說明什麼是慈善、什麼是公益,那麼是夠可以以否定的方式,從反面來界定哪些活動不應該納入到法律中的慈善去調整。


呂鑫從學理角度梳理了四類禁止性規則,一是非政策性規則,不能和政策相違背;二是非營利性規則;三是非政治性規則;四是非政府性規則。


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社會建設委員會的《慈善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修法建議》則提出,慈善法以慈善活動來定義慈善和界定慈善組織。相關規定中均強調“公益活動”和“面向社會公眾”的特徵。但因認知與理解的差異導致實踐中出現偏差。建議修法嚴格區分日常話語中的慈善與法律中的慈善;在法律層面,明確慈善活動和慈善組織的慈善(公益)目標範圍須經公益性審查這一必備要件,即除了特殊的慈善活動外,原則上慈善活動受益人須為不特定社會公眾。


最終將在慈善法修訂時是否會對這一問題進行回應,如果修改會如何修改?期待更多人加入討論,提出明確的意見。


作者/ 王勇

值班編輯:於俊如 責任編輯:張雪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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