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 多人受伤

“砰”的一声,一场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了。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7年2月28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LXX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岳临高速508KM+100M路段时,因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与停在高速公路港湾的由王某某驾驶的湘DXX号大型普通客车追尾,造成湘L号客车上多名乘客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郭某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郭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5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还积极赔偿被害人郭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并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对其作出的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且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评估报告,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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