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称罗志祥“多人运动”,这什么东东?是否涉嫌聚众淫乱罪?

案例:

近日,罗志祥在今日头条、百度、搜狐、网易、新浪等各大平台“红得发紫”,其中自称罗志祥前女友周女士一篇博文,发出一小时浏览量就几百万。

尤其是博文里曝光的“更过分的是你们还会经常举行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多人运动’”,”多人运动”一词立即引起广大吃瓜群众遐想,由于的确少儿不宜,直接上图自行理解。

在此假定周女士曝光为实,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及原理对此事进行解析,罗志祥是否涉嫌聚众淫乱罪,不到之处请各位指正。


前女友称罗志祥“多人运动”,这什么东东?是否涉嫌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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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下著名的“南京聚众淫乱案”

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某曾经历过两次失败婚姻,为了寻找下一段感情,通过网络对夫妻交友产生好奇,他和网友“火凤凰”一起,有了第一次换偶经历后,建了一个专门QQ群,先后组织或参与聚众淫乱活动18起,其中14起发生在他家中,也因此马某被列为该案“第一被告人”。最终,马某等22人以聚众淫乱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被从重处罚,获刑3年6个月。该案因马某大学副教授身份、换妻、淫乱、首起等关键词,曾轰动一时,引起广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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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如何认定?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非参与集体淫乱的人员都会构成犯罪,只有“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人员才构成本罪,其他人员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的是一般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在实践中,人们常常感到淫乱犯罪侵犯公共秩序不好理解,就像“南京聚众淫乱案”很多时候都是发生在家里,并不是光天化日之下大搞淫乱,通常都是秘密进行的,并且是互相自愿的,因此不好说就破坏了公共秩序。但

即便淫乱行为是秘密的,聚众淫乱者本身仍可以是一种蔑视社会、伤风败俗心态,并且随时预料到自己淫乱行为可能会被社会所知,侵犯了公众对性的感情。

“聚众”要求是三人以上。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刑法中“聚众”应当将聚集者本人也计算在内。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淫乱”仅限于身体淫乱活动。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从理论上该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如果聚众观看淫秽物品、聚众网上裸聊等不成立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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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志祥能否认定“聚众淫乱罪”?

如果罗同学被周女士曝出的“多人运动”属实,那符合了“多人集体淫乱”的特征。当然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进一步调查,关键在于确认罗同学是否“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否则不构成本罪。此事已经闹得沸沸扬扬,如果罗同学确实涉嫌犯罪,相信有关部门也会及时介入侦查调查,不让犯罪分子做漏网之鱼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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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聚众淫乱追求的就是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实际也反映了行为人的道德堕落和精神空虚,通过聚众淫乱这一不顾廉耻的丑恶行为,来刺激感官寻欢作乐。随着社会越来越开放,但对共同秩序的保障、善良风俗风化的维持和人类羞耻心的维护仍有十分的必要。罗志祥作为公众人物,本应作为社会正面价值引导者,为了追求过度的精神刺激,将苦心经意打造多年形象毁于一旦,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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