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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法律體系越來越健全,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也愈來愈強烈,但是很多勞動者在矛盾發生後不知道如何解決這種矛盾,缺少科學的方法而無法化解矛盾,下面小編跟大家分享一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矛盾時,如何科學的去維權!

勞動者如果和用人單位發生矛盾,首先選擇的方法應該是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了問題可以選擇去仲裁,仲裁也解決不了問題就就應該行政+司法雙管齊下,勞動監察和社保行政部門、勞動仲裁委、人民法院、工會婦聯都會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在實踐中有兩種情況勞動者可以直接提起訴訟,這兩種情況分別為:

1.單純的拖欠工資報酬的爭議

2.不履行發工資的協調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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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自己維權的方法和流程

提起訴訟應做哪些準備?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提交訴狀。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提交起訴狀的規範性要求:

(1)寫明當事人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2)訴訟請求:要求簡潔、明確、具體;

(3)事實及理由:清楚、簡明,與訴訟請求相關聯;

(4)起訴狀份數: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及第三人數額提供相應份數;

(5)起訴狀書中必須要有蓋章或者簽字。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應當提交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4、以公民住所地確定管轄,公民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起訴時應當提交住所證明。

5、起訴時有委託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原件,應寫明委託權限和期限。

6、起訴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原告,一份存卷;證據要求正本一份,副本按照被告及第三人人數提交,法院送達起訴狀副本同時送達證據副本。

7、當事人提交的起訴材料齊全後,一審法院應當在七日內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但是在勞動仲裁、法院審理時,用人單位不承認,那麼就必須要有證據證明才行,那些可以證明呢?

1、勞動合同。

2、工資發放的憑證或記錄。比如:銀行流水清單,在清單中會顯示出公司的名字,摘要備註為代發工資或工資。

3、社保繳交記錄。

4、住房公積金繳交記錄。

5、蓋有公司公章的工作證、出入卡。

6、蓋有公司公章的文件,能證明勞動者是公司的員工的。比如:授權委託書,公司的一些空白合同。

7、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文件。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效力,某種程度上是等同於公司蓋章的。

8、公司其他人員簽字的文件。比如:入職登記表、離職交接表等,有人事部負責人的簽字,當然,勞動者得先證明簽字的人是公司的員工。

9、公司網站網頁的一些內容,網頁上的圖片、介紹等能證明勞動者是公司員工的。網頁,屬於電子證據,易修改和易刪除,所以,建議要及時做公證。

10、和公司領導的一些短信、微信、QQ的聊天記錄中,有證明勞動者是公司員工的。

11、勞動者使用企業電子郵箱往來的一些電子郵件,當然,勞動者要及時做公證,防止企業關閉勞動者的郵箱權限。

12、證人證言。比如:同事的證言,當然,同事需要先證明他是公司的員工。

13、和公司領導或是人事部門的談話錄音錄像取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據此,勞動者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如果該勞動行政部門執法不當或勞動者對處理結果不服,勞動者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下列情況發生時,勞動者可以不經過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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