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完庭,法院到底多久能下判決書?

客戶最常問的問題之一,也是律師不太好回答的問題之一。

為什麼說不太好回答呢?而不是回答不了呢?接下來就結合法律規定以及現實情況給大家分析一下。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審限的規定,簡單的來說要針對“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兩類來講。

我們先看簡易程序,對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規定的是從“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也就是說,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理論上講,從“立案”到“下發判決書”,等三個月是有可能的,但是如果法官近期案子少、工作效率高、人手比較充足、書記員或者助理辦事比較利索,那判決書有可能很快就下發了,甚至當天上午開庭,下午就通知你去拿判決書;當然,既然有快的,那就有慢的,法官案件積壓、工作量大、人手不夠、按時上下班絕不加班加點等原因,那有可能三個月過去了,你還是得等著......


開完庭,法院到底多久能下判決書?

《民事訴訟法》第161條

然後就是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民訴法是這麼規定的:“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用比較明朗的公式來看的話,你可以理解為“6+6+N”,至於這個N,到底是多久,這個自己體會吧。


開完庭,法院到底多久能下判決書?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當然,以上還是不考慮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的比如公告送達、相關鑑定、當事人之間的和解、管轄權異議等“中斷”審限的理想狀態,如果出現上述情況,那麼上述情況花費的時間,是不計入審限的,相應後延.....


開完庭,法院到底多久能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3條

再者就是,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律師回答:“這個不好說,不一定”

客戶會追問:“沒關係,你給個大概時間就行“

律師回答:“好吧,那我只能根據以往經驗,在這個法院,這名法官的手裡的案子,出判決書的時間“大概”在半個月到一個月左右吧。“

一個月過去以後的次日……

當事人質問律師:“你不是告訴我最多一個月下判決書嗎?怎麼這都一個月了,還沒下!!到底是怎麼回事!!

這就是現實,當事人往往會自動忽略“大概”“估計”“左右”這樣的表述,就記著“一個月”這樣的時間點了,只要過了這個點沒下判決書,那指定對律師進行質問!?”是不是你這個律師不懂業務?是不是律師經驗不足?此時,有些人會講,你就把這篇文章的內容耐心對當事人進行講解不就行了嗎?你以為律師不願意講嗎?不,是客戶往往沒這份耐心去聽,就算聽了也記不住,他們期待的是一個簡單明瞭的數字,不是長篇大論的普法。

綜上來看,現在明白為什麼律師沒法明確的回答法官下發判決書的“大概”時間了吧。因為律師辦理的案子中,當天下判決的也有,一年半載下判決的也有,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時期,不同的案件,都是關乎判決書下發時間的因素。你要是直接問法官,法官的回答往往是最簡單明瞭的:“我們法院又不是你這麼一個案子,總不能把精力光放在你一個案子上吧,**月份的案子都還沒下判決呢,你著啥急;再說了,這不還沒超審限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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