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外嫁女"能否享受拆遷補償待遇?

在我國廣大農村存在這樣一種特殊現象,很多閨女出嫁到婆家但原來的戶口沒有遷到婆家而且屬於自己的承包地還在原來父母所在村裡沒有上交即所謂的外嫁女現象。那麼當原戶籍所在村裡拆遷時,外嫁女能否得到拆遷補償呢?

在農村

在實踐中爭議特別大,很多人潛意識裡就會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父母家的拆遷與女兒無關,更沒有補償了。而且很多地方政府在徵收補償方案中也是這麼做的,明確外嫁女不是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不能享受安置補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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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 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實行男女平等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同時,各級黨委、政府一直以來也都高度重視,2019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文件中明確指出要"注重保護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權利。

(2018)最高法行再46號行政判決書,明確了外嫁女取得農村拆遷補償的四個條件:

一是外嫁女的戶籍在徵地補償方案確時是否仍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

二是徵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和生活;

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

四是外嫁女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意見等。

如果外嫁女達到上述四個條件,就能享有相應的權利,獲得原戶籍所在地的拆遷補償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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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本律師在安徽阜陽市也代理過類似案件,我們作為原告要求政府依法確認外嫁女的合法權益,最終我們勝訴了。判決書是這樣判決的:根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結婚、離婚、喪偶的婦女,未遷出戶口,且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收益分配權。一般來講應以戶籍為基本原則,同時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為基礎結合土地承包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認定,而不宜一概否認"外嫁女"在原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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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任何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以侵犯婦女權益為代價所作的拆遷補償方案,不合法,不能作為否定外嫁女獲得拆遷補償的依據,外嫁女只要符合條件就能獲得補償!

溫馨提示:如果你身邊也遇到過這樣的情況,請走法律途徑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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