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高烧40℃没发现,育婴师被雇主打骨折

宝宝降临人世间

爸爸妈妈总想给孩子最好的照顾

所以他们就想

给孩子找一个“育婴师”

“让育婴师帮忙照料孩子”

这本来是一件好事

可上海的严女士(化名)夫妻俩

却因这个摊上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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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8日凌晨

上海一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求助

称自己是一名育婴师

遭到他人的殴打

当赶到现场后

民警发现殴打育婴师的原来是雇主

是一名孩子的父亲

经询问

动手的男子陈先生(化名)表示

在妻子生完孩子后

为了给宝宝提供更专业的照顾

就和康秦公司签订一份

《育婴师服务委托协议》

在这份协议中

双方约定由康泰公司为其推荐

高级育婴师

提供必要的育婴服务

而这名育婴师必须具有健康证

和相关行业资格证书

不过让他们夫妻俩气愤的是

育婴师竟严重失职

连婴儿发高烧近40℃都没有发现

这种情况下

育婴师的失职让陈先生怒火中烧

便打了这名育婴师

导致其鼻梁骨骨折和肋骨骨折

后来育婴师报警了

后来

母亲严女士将育婴师所属的

康秦公司告上法庭

理由是为自己提供服务的育婴师

并不具备合同约定的

“高级育婴师”资格证书

康秦公司

只提供了育婴师的母婴护理资格证

并非国家认定的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

其属于欺诈

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康秦公司

则认为“高级育婴师服务”

是公司内部的档次划分

属于提供服务中档次较低的那种

仅指育婴服务级别的一个称谓

并非是说

育婴师具有高级育婴师的资格证书

所以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

4月28日

这起涉育婴师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康秦公司是从事母婴护理服务的专业机构,普通消费者基于对专业机构的信任而选择了康秦公司的服务,在这样一种法律关系中,应当赋予康秦公司更高的诚信履约之义务,康秦公司应当就合同内容以及涉及专业问题向消费者作如实陈述和明确告知,不应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无论是康秦公司的宣传手册还是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按照一般消费者的通常认知,其中有关“高级育婴师”的记载,指向应当是育婴师的资格等级。


康秦公司关于该级别是针对服务内容而非育婴师资格等级的上诉主张显然有悖于消费者的普遍认知,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就该具体指向向消费者做出明确告知、消费者对此有清晰了解的情况下,显然会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错误的选择,而且康秦公司对该情况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再次,我国人社部门对于育婴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有明确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分为育婴员(五级)、育婴师(四级)、高级育婴师(三级),因此育婴师应当是特定的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

而本案中康秦公司实际委派至严红处提供服务的育婴师仅持有“母婴护理证”,并不具备任何等级的育婴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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