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重判!

做生意遇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一籌莫展的老闆以為遇上“貴人”

刷刷匯錢過去,等著做大買賣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重判!

沒想到這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居然是個冒牌貨,專門給人“挖坑”。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重判!


基本案情

劉某某1996年因騙取他人摩托車被判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因冒充法醫、謊稱認識領導可以辦事等騙取他人財物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

2016年刑滿釋放後劉某某仍不知悔改,再次多次詐騙。2018年1月,劉某某謊稱是某市政府特勤大隊隊長、市領導司機,與某建築商認識並取得信任。隨後劉某某分別建立頭像為某市市委書記、某市公安局局長照片的微信號並推薦給該建築商加為好友,劉某某操作上述微信號,冒充市領導以辦理取保候審、工程招投標、購買車輛、借貸等為藉口,多次騙取上述建築商人民幣150萬多元。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重判!

2018年3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冒充某市政府工作人員騙取某商家的空調、路燈及安裝費共計14萬多元,商家安裝完後,劉某某一直沒有支付上述款項。

2018年9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冒充某市市政府保衛科工作人員先後多次以先提貨後結算的方式到市區某餅家購買價值3萬多元的月餅和蛋糕,劉某某提貨後以流程審批等為由一直沒有支付貨款。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重判!

法院判決

云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詐騙罪向云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云城區人民法院以犯詐騙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七十九條【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重判!

本案中劉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財物的用途等,以虛假信息騙取多名被害人的財物,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劉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招搖撞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劉某某的行為同時構成了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以詐騙罪定罪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曾因犯詐騙罪兩次被判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又犯本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

溫馨提醒

誠實做人、勤勞致富,檢察官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要遵紀守法,通過自己的努力過上幸福美滿的生活,不要妄想不勞而獲和“賺快錢”,更不要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等違法犯罪的事情,要不然等待的必然是法律的嚴懲。

隨著網絡的發展,經營方式變化多樣,但交易風險同時也在提高,廣大企業家、商家應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合法合規經營,通過合法、正規渠道獲取工程、客戶等信息,不要輕信他人宣稱的“領導身邊人”、“獨家信息”和“內幕信息”。洽談生意,特別是第一次洽談生意時應仔細辨別、核實對方的身份,以免被騙取財物。詐騙方式多種多樣,人民群眾應更加謹慎提防,杜絕詐騙,護住“錢袋子”。

來源:雲浮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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