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縣宣判涉黑社會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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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縣宣判涉黑社會犯罪案件
蕭縣宣判涉黑社會犯罪案件

2020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蔣首民、郭彩蘋、蔣少波、蔣磊、歐陽劍、羋珍珍、徐強、程昱、董飛、董浩、張君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罪、行賄罪一案在蕭縣人民法院第七審判法庭進行了公開宣判。依法判處被告人蔣首民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至十九年,並處財產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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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07年12月起,被告人蔣首民以血緣、親屬關係為基礎,依仗家族勢力糾集、網羅社會閒散人員,逐步建立起一個以其為組織者、領導者,以郭彩蘋等四人為積極參加者,以羋珍珍等六人為一般參加者,組織結構較為穩定、成員基本固定、結構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蕭縣龍城鎮及周邊鄉鎮多次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並獲取了鉅額非法利益,詐騙數額計1139.1126萬元,其中既遂554.2926萬元,未遂584.82萬元。所涉案件性質惡劣,受害群體巨大且遭受重大的財產損失和嚴重的身心殘害,很多受侵害的幹部、群眾,由於畏懼被告人蔣首民及其犯罪組織的惡名及勢力範圍而忍氣吞聲,不敢報案、不敢反抗,嚴重破壞了蕭縣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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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以被告人蔣首民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蔣首民作為該犯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該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其他各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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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蕭縣發佈

編輯:董昉

審核:楊永琪、潘云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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