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我们的大谈美国,那美国是什么样的呢?

你确定你真的懂美国?

本文并不是原创的,全部都是从网络上拆下来的,只是做小幅度的排版。

先说说鼎鼎大名的三权分立!

有一天我们的大谈美国,那美国是什么样的呢?

三权分立

也叫分权制衡,把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相互分立,相互制约、相互平衡。

总统行使行政权,代表美国政府。国会行使立法权,代表立法机构。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权,代表司法机构。

就是以下三者两两制约和平衡。

属于立法机构的国会对行政有弹劾总统的权力,对司法有批准法官的权力。

属于行政的总统对国会制定的立法有否定制约权力,对司法有任命法官权力

属于司法的法院对行政的总统有宣布违宪的权力,对

立法的国会有司法审查的权力

有一天我们的大谈美国,那美国是什么样的呢?

一、美国总统

美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与三军统帅。

总统之下,有副总统,15个部门。

各部门最高长官由总统任命,还设有6位内阁,分别是白宫办公厅主任(白宫幕僚长)、环保署署长、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美国贸易代表、美国驻联合国大使、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这基本构成了美国行政基本体系。

此外,联邦政府还有很多独立的行政机构,比如中央情报局(CIA)、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Fed Board) 、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等等机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美国国会

美国国会是美国最高的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首先要看看两院的产生背景

美国在拟定宪法草案期间,就遇到怎样确定各州代表的人数问题。

在国会中代表一个州的议员的多寡,直接影响到投票过程中争取该州利益的成败多寡。

当时大州和小州入数相差很大,如果按照人口比例决定议员的人数,小州的利益得不到体现。这就很可能伤害到人数较少的州利益得不到照顾。

为了使大州与小州之间达成共识,代表的分配比例,按康涅狄格州代表罗杰·舍曼提出一项折衷方案:

【议会分成上下两院】

一院叫众议院,规定为比例代表制,

一院叫参议院,规定为平均代表制。

康涅狄格妥协案,又称“伟大的妥协”。

下面看看两院是怎么回事?

第一,参议院。每一个州在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从各州的立法机构中产生,与各州人口无关,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

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席。

美国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无参议员资格。

第二,众议院。众议院议员席位以人口为基准,院内议员总数法定435名。众议员任期两年,无连任限制。

众议院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一般是人数多的党的领导人。

然而多数党领袖另由该多数党于院内之第二重要议员担任。

据美国总统继位条例,众议院议长继任总统之顺序仅次于兼任参议院议长的副总统,为政坛上第三重要的领袖人物。

1787年的宪法规定每3万人选出1名众议员,根据每10年一次的人口普查结果确定各州的议席,但每州至少须有1名众议员。后来根据国会在1929年通过的法律,众议员的总人数被固定为435名,根据每10年一次的人口统计结果于各州之间调整。

参议院的名额分配,各州不论大小,都有2名国会参议员,现在美国有50个州,全国现共有100名国会参议员。

国会是由两个独立的机构,美国参议院和美国众议院组成的。任何法律都要由两院通过,两院通过的文本必须一模一样才能送交总统签字。

第三,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有何区别,谁说了算?最根本的是行使的权力不同。

不同一: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官员须经参议院。参议院有权在特定条件下复选副总统。人事提名案是参议院委员会最优先进行听证的主体。委员会有可能阻挡人事提名。

不同二: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但弹劾案须经参议院审判。

不同三,参议院在行使权力的时候比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且任期较短,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自外于公共舆论。

还有一个不同:参议院无权提案徵税、无权首议拨款法案或授权开支联邦资金。因此,如果失去了众议院,仅保留参议院,总统很多税收相关的政策以及一些经济政策就会遇到反对党的阻力。不过,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总统批准条约或任命重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这也还是保证了执政党的地位,目前的大局并不会改变和动摇。

总结归纳一下,两院各自独立、各自分工但又相互牵制。国会就在这两院的共同下不停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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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过程:

1. 提交议案。

2. 委员会审议。筛选有意义的议案,获初步审议通过后会送交小组委员会审议,完成后小组委起草一份报告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全体委员会通过后,议案才最终送交国会终审。

3. 国会辩论表决。委员会提交报告后,议案回到议院,并列入议院日程表。

众议院辩论程序十分复杂,除特别优秀的议案,否则议案必须先由规则委员会为之制定全院审议特别规则,才能做出全院辩论表决的安排。

需要说明的是,国会两院在辩论规则上有很大不同,参议院对辩论规则限制较松,而众议院则相对严格。

具体而言,众议院这种特别规则主要有“封闭规则”和“开放规则”。“封闭规则”意味着对于辩论时间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除原来提出议案的委员会,其他众议院议员不得提出修正案,“开放规则”则意味着辩论时间没有特别规定,除了提出议案的委员会,其他众议院议员也可以提出修正案。

参议院特别规则则没有那么多要求,议员辩论时间不受限制 。

在辩论过程中,议案可以延期审议, 一般辩论结束后,如通过修正案,最后由全院进行表决,获半数通过即为通过。

简单的说就是要先有立法精英们认可,然后再提交大家讨论。

4. 总统签署。国国会通过的议案,最后总统签署生效,正式成为法律。

如总统否决议案,国会也可以2/3多数来否决总统的否决。

但事实上这种例子太少太少,所以说,总统在某方面是有着左右立法的权力的,虽然国会是立法者。

三、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审判机构,最高法院的组成是九名大法官,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并且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是终身制的。

虽然说九名大法官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并不会偏向总统,因为总统是一直在换的,他的任期是四年,最多只能连任两期,有很多美国总统在他们短短的四年里,根本没有大法官退休,也就根本没有机会去任命一个他的喜欢的大法官。美国最高法院的最高原则是司法独立,它谁也不靠,谁也不帮,谁也不听,可以说是高高在上。

四、美国大法官

美国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并主管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领导最高法院的事务并在弹劾美国总统时主持参议院。同时,按近现代传统,大法官还主持美国总统的宣誓仪式,但这样的做法没有《美国宪法》和任何法律作依据。现任即第十七任大法官是约翰·罗伯茨,他由乔治·沃克·布什总统任命,2005年9月29日获美国参议院通过。

大法官与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样,由总统提名并需经参议院同意。《宪法》要求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必须"尽忠职守",这句话也间接地规定了任期:他们是终身制的,除非自动退休或被国会弹劾并证明有罪。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大法官共9名,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除非犯罪,任职终身。大法官的薪水由国会预算,每年208,100美元(2006年),比其他高院大法官略高。

2010年4月9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史蒂文斯透露,他将在6月目前这个开庭期结束时退休。这个即将年满九十岁的大法官,在1975年由共和党福特总统送上了最高法院法官席,这一坐就是三十五年。这期间,美国总统从福特到奥巴马,一共换了七个,两年一届的国会众议院换了十七届。相比民选的立法和执法分支频繁的人员更替,作为司法分支的最高法院却死水微澜,大法官可以活到老,干到老。

三十五年的任期还不是最长的,史蒂文斯的前任威廉·道格拉斯干了三十六年大法官。九十岁退休的史蒂文斯也不是最老的大法官,大名鼎鼎的霍姆斯1932年退休的时候,已经是九十一岁高龄了。在最高法院,苍苍白发与黑色法袍似乎是永恒的风景。2005年,罗伯茨代替终老任上的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的时候,最高法院有整整十一年(1994—2005)没有新人到来,九位大法官的平均年龄高达七十一岁。根据美国宪法,联邦法官无需民选,只要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而且,他们“一朝为官,终身任职”,饭碗无忧。

在美国各项职业中,有“铁饭碗”终身职位的(tenure),只有法官(主要是联邦法官)和大学教授,前者是为了保证司法独立,后者是为了保证思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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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三者是如何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呢?

比如说,国会作为立法机构通过了一个法案,总统为行政机构可以表示不同意,并且行使他的否决权,国会如果坚持,就必须达到三分之二的票数才能立这个法。相反,总统提出的法案,也必须经过国会的投票,国会可以通过,也可以反对而作为司法部分的最高法院,有权对总统和国会提出的任何法案进行审查,然后,它不仅有对法案的解释权,而且,有宣布这些法案是否违反宪法的权力。但是,最高法院本身又没有提出法案和立法的权力。这三个权力分支机构的这种状态,就是权力的平衡和制约。

在美国,总统是总统,国会是国会,总统不邀请,国会的议长也不能自己就跑到白宫去。总统接受国会邀请去国会大厦发表一场演说,也是难得发生的事情。总统有总统的意见,国会有国会的意见,总统四年选一次,众议员两年选一次,参议员六年选一次,轮着大换班。不同的总统有不同的意见,不同的组合的国会也有不同的意见,有时因为一个预算方案谈不拢,政府机构照样停摆。

再比如美国国会就有权在充足理由的前提下,弹劾总统和大法官。所以说没有一个人是选上就可以吃上定心丸的,就是在任期内,也不是一定保险的,国会议员也是一样,国会有专门设立的道德委员会。总统也时时刻刻、一举一动在民众的监督之下。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美国人知道权力就好像巨兽,必须关在笼子里,过于滥用权力过去的历史将重蹈覆辙。因此权力必须用三把锁关起来,三把钥匙分别由三个人保管,只有三把锁同时开启,才能行使权力。

美国人在权力面前真是敬畏至极,用心良苦。

以上摘自豆瓣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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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制国家

(1)联邦法院对总统的制约: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2)参众两院对总统的制约: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弹劾总统, 包括克林顿在内,先后有九位美国总统曾在美国国会被提案弹劾,民主党和共和党领袖都未能幸免。1868年,美国参议院仅以一票之差否决了对安德鲁·约翰逊总统弹劾案;1974年,尼克松总统就因水门事件而主动宣布辞职,没有受到弹劾;1999年美国参议院否决了对克林顿总统弹劾案。

2007年11月8日美国国会推翻总统布什否决,通过一份水资源管理法案。这是布什担任总统7年来首次遭到否决权被推翻,也是国会近10年来首次不顾总统反对通过一份议案。

2011年6月1日早间消息,美国众议院当时时间31日投票否决了提高美国债务上限的提案。投票结果为318:97。

(3)总统对国会的制约: 2007年4月10日,美国白宫新闻发言人发表声明,布什总统将再次否决国会可能提出的关于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提案,但将签署一个允许联邦政府经费支持“不能发育为胎儿的胚胎干细胞”研究法案。布什在上任后最初5年中从未对国会议案使用否决权。从第6年起,他先后在干细胞研究、伊拉克战争拨款和儿童健康保险议案上动用了否决权。

2012年12月15日,由于国会共和党发言人伯纳(John Boehner)所给出提案的轮廓和细节都不够明确,奥巴马因而拒绝接受。

(4)联邦法院对议会的制约: 2013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做出“历史性”裁决,判定禁止给予同性婚姻联邦福利的《婚姻保护法》违宪。这一裁决意味着合法婚姻的同性伴侣从此能享受到与异性伴侣相同的联邦福利。

(5)参众两院对政府的制约: 2013年10月1日,美国白宫预算办公室向各联邦政府机构发出备忘录,通知它们“有序关门”。这已是自1977年以来36年中,美国联邦政府的第18次“关门”(从1977年到1996年间已“关门”17次,几乎平均每年一次,最短的1天,最长的21天)。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关门”(军队等核心部门例外,继续运作),80万雇员被迫无薪休假。

美国政府这种复杂、繁琐、琐碎的权利结构和权利分配,是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当时看起来非常麻烦,运作效率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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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小常识:

总统由普选产生,拥有行政权,

但是他要任命内阁必须要议院批准。

议院可以立法,但是必须要总统签字方能生效。

总统可以否决议案,但是议院可以强行以3/4票数通过。

议院可以强行通过法律,但是最高法院可以判定一个法律是否违宪。

最高法院可以判定一条法律是否违宪,但其本身并无执法权。需要行政分支去执法。

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产生,而且要议院批准。

而且并不是每个总统都有机会提名大法官,因为大法官任职终身制。

如果在任期间这些大法官一个都不死,总统也没办法。

大州无法占着人多势众欺负小州,因为参议院每州2票。

小州也不能联合起来要挟大州,因为众议院按人口分配。

要通过一个法律,必须两院一起通过。

总统无法指挥州长,他们没有隶属关系。

州长只对自己州的选民负责,不必请示总统。

州长不但无法指挥市长,而且连州审计长(州政府首席财务官,负责调查州政府开支)也指挥不了,因为市长、审计长都是民选的官,他们无隶属关系。

美国还有很多的市长没有决策权,他们更象公司企业的职业经理人,由市议会雇佣,负责公共事务的执行。

总统是三军统帅,但是宣战权在议院。

所以没有议院批准,总统也是个光杆司令。

所有这些复杂体系的运转靠宪法及其他法律来维系运行。

美国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国会制定的以保护竞争、反对垄断和限制性贸易做法为目的的成文法的总称。

1890年7月2日,美国联邦国会通过《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简称《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该法主要为禁止限制性贸易作法及垄断贸易的行为。全文共8款。

19世纪80年代末,在石油、采煤、榨油、烟草、制糖等部门都出现了托拉斯组织。托拉斯的形成,一方面给垄断资本家带来超额利润,另方面却破坏了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导致中小企业主、农场主的破产和广大劳动群众生活的恶化,从而激起群众性的反托拉斯运动的高涨。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美国政府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国家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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