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协议搬迁的方式搞实质拆迁,逃避行政诉讼怎么办

近几年,在拆迁律师的不断努力下,各行政机关因担心被追责,开始害怕作行政诉讼的被告,于是想尽办法规避行政诉讼,最近开始打着“民主自治”和“协议搬迁”的幌子,搞实质的征收,一旦发生诉讼就把村委会推到“台前”,自己躲在“幕后”,那么以这种方式搞拆迁,法律就没有办法制裁吗?下面拓夫律师就为大家做一个分析:

一、名义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出面,实质上有行政机关背后主导。

在拓夫律所接触的大量拆迁案件中,我们发现,这类拆迁惯用的伎俩是,由行政机关私下或公开成立一个拆迁指挥部,拆迁指挥部的成员多是非政府工作人员,一般以村委会或居委会的主要负责人为主导。“拆迁指挥部”成立后,成员们开始引导居民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搞所谓的自愿搬迁,如果被拆迁户问他们要征地拆迁的相关文件,他们会理直气壮的告诉你,这是协议搬迁,没有文件,其他人都同意搬迁了,如果你不同意,到时候就把你们家房子给拆了,到时候你一分钱也拿不到。很多人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了拆迁协议,被迫接受了自己都觉得非常不合理的补偿标准。

实际上,所谓的协议搬迁,不过是为了规避正式征地拆迁的繁琐、复杂和严格程序,并通过减少相应的程序减少拆迁补偿的标准。事实上,所谓的搬迁的背后大部分都有行政机关作为“幕后”的推手,被拆迁户对此也很明确,所以才会迫于压力搬迁。

二、要审查政府参与参与程度,确认“搬迁”的实质。

为了打击上述行政机关规避行政诉讼,法院应当积极审查”协议搬迁”的实质,揭开虚伪的“民主”、“协商”的面纱。从而,“村民自治”模式下征收行为的性质,应当综合考虑拆迁补偿方案的实际制作主体、实际补偿主体、政府的参与程度、土地征收后的用途等情形来加以确定。如果征收补偿方案的实际制作主体、补偿资金的实际支付主体、最终的用地主体或受益主体以及实际的征收实施主体均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则应当认定该行为超出了村民自治行为的范围,有逃避征地批准法定程序之嫌,相关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真理越辩越明,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在这里,拓夫律师提醒大家,如果你的家园被毁,如果你经营了大半辈子的心血被毁,如果你和你的亲朋好友因为拆迁遭受不公正的待遇,请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积极维护自己权益的人,才能得到相应的回报。

从目前审判和司法的实践来看,一切规避法律制裁的行为终将获得法律的制裁。一切通过拆迁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公民利益的人,也终将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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