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套路贷犯罪并非刑法中的罪名概念,是一种对于非法放贷、讨债行为的概括说法。关于套路贷犯罪的认定问题上,以及它和普通的民间借贷的区别问题上,本文将以此展开讨论,套路贷犯罪中的5个典型特征……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师。
很多人咨询民间借贷问题时,胖乎发现,其中很多人,都是中了传说中的“套路贷”。
可以说,套路贷犯罪近年来频频发生,各地区司法机关,到最高法、最高检,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意见,对套路贷的犯罪行为的界定上进行更加具体的解释。
那么,究竟什么是套路贷?和民间借贷如何区分?本文展开讨论2点:
- 1、什么是套路贷犯罪?
- 2、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
一、什么是“套路贷”犯罪?
2019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此意见的发布,正式将“套路贷”从司法解释层面进行了确认,认为“套路贷”:
是一种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所以,套路贷犯罪:
- 既不是一项具体的刑事罪名;
- 也不是一种单纯的借贷行为;
- 也不是所有的非法讨债行为都是套路贷。
同时,该意见还将套路贷犯罪,与民间借贷做了细致的区分,指出了套路贷犯罪中常见的5种犯罪手法:
-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 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 软硬兼施“索债”。
这5个典型特征,在几乎所有的套路贷案件中都能找到对应。比如我们之前专门写过的“以房养老套路贷案”,犯罪分子通过:
1、承诺高额收益,使受害者办理抵押房产,形成借贷关系,所得款项用于投资获取回报;
2、回报落空后 ,出资人(贷款公司)拿着房产抵押合同对受害人(借款人)进行催收;
3、此时受害者,身负巨额负债无力偿还,又因为事前签署的诸如授权委托书,房子被法院强制执行,房财两空。
在这其中,
借贷是假象,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吸引被害人借款,然后再通过各种眼花缭乱的合同、协议,最终达成看似合法的借贷关系。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
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最终一步步到达:以看似合法的借贷手段,占有他人财产的非法目的。
二、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
套路贷和民间借贷在本质上,有着合法/非法的根本区别。
1、从主体关系上看:
-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借贷双方是平等的
- 套路贷则是假借民间借贷名义,通过诱使、欺骗的手段达成不法目的。——双方是不平等的
2、从根本目的上看:
- 民间借贷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
- 而套路贷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3、从客观表现上看:
- 民间借贷通常没有故意制造违约、恶意抬高借款等行为;
- 套路贷则通常会存在各种“套路”行为(“一”中提到的5种典型特征)。
4、需要格外注意的一点:在“索债”形式上看,两者都会存在可能的暴力和威胁方式,民间借贷也会存在非法讨债的现象。
但是不能单凭这一点就将民间借贷形式列入套路贷犯罪的范畴。
——主要原因还是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即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目前的套路形式有很多,包括:
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等。
在具体的案件中,套路贷犯罪行为的认定上,通常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断定,不能简单的下定论。
但是套路贷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即是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一点是对于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以及其他可能出现的非法讨债行为,进行区分的核心关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