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導讀:套路貸犯罪並非刑法中的罪名概念,是一種對於非法放貸、討債行為的概括說法。關於套路貸犯罪的認定問題上,以及它和普通的民間借貸的區別問題上,本文將以此展開討論,套路貸犯罪中的5個典型特徵……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師。
很多人諮詢民間借貸問題時,胖乎發現,其中很多人,都是中了傳說中的“套路貸”。
可以說,套路貸犯罪近年來頻頻發生,各地區司法機關,到最高法、最高檢,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文件、意見,對套路貸的犯罪行為的界定上進行更加具體的解釋。
那麼,究竟什麼是套路貸?和民間借貸如何區分?本文展開討論2點:
- 1、什麼是套路貸犯罪?
- 2、套路貸和民間借貸的區別?
一、什麼是“套路貸”犯罪?
2019年4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此意見的發佈,正式將“套路貸”從司法解釋層面進行了確認,認為“套路貸”:
是一種假借民間借貸的名義,以非法佔有的目的,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的總稱。
所以,套路貸犯罪:
- 既不是一項具體的刑事罪名;
- 也不是一種單純的借貸行為;
- 也不是所有的非法討債行為都是套路貸。
同時,該意見還將套路貸犯罪,與民間借貸做了細緻的區分,指出了套路貸犯罪中常見的5種犯罪手法:
- 製造民間借貸假象。
- 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
- 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
- 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 軟硬兼施“索債”。
這5個典型特徵,在幾乎所有的套路貸案件中都能找到對應。比如我們之前專門寫過的“以房養老套路貸案”,犯罪分子通過:
1、承諾高額收益,使受害者辦理抵押房產,形成借貸關係,所得款項用於投資獲取回報;
2、回報落空後 ,出資人(貸款公司)拿著房產抵押合同對受害人(借款人)進行催收;
3、此時受害者,身負鉅額負債無力償還,又因為事前簽署的諸如授權委託書,房子被法院強制執行,房財兩空。
在這其中,
借貸是假象,犯罪分子通過各種手段,吸引被害人借款,然後再通過各種眼花繚亂的合同、協議,最終達成看似合法的借貸關係。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
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最終一步步到達:以看似合法的借貸手段,佔有他人財產的非法目的。
二、套路貸和民間借貸的區別?
套路貸和民間借貸在本質上,有著合法/非法的根本區別。
1、從主體關係上看:
- 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並獲取利息。——借貸雙方是平等的
- 套路貸則是假借民間借貸名義,通過誘使、欺騙的手段達成不法目的。——雙方是不平等的
2、從根本目的上看:
- 民間借貸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息收益;
- 而套路貸的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產。
3、從客觀表現上看:
- 民間借貸通常沒有故意製造違約、惡意抬高借款等行為;
- 套路貸則通常會存在各種“套路”行為(“一”中提到的5種典型特徵)。
4、需要格外注意的一點:在“索債”形式上看,兩者都會存在可能的暴力和威脅方式,民間借貸也會存在非法討債的現象。
但是不能單憑這一點就將民間借貸形式列入套路貸犯罪的範疇。
——主要原因還是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即是否存在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套路貸目前的套路形式有很多,包括:
虛增貸款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違約、多平臺借款平賬、毀匿還款證據等等。
在具體的案件中,套路貸犯罪行為的認定上,通常要結合具體的事實和證據進行綜合斷定,不能簡單的下定論。
但是套路貸犯罪的最本質特徵,即是不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這一點是對於套路貸和民間借貸,以及其他可能出現的非法討債行為,進行區分的核心關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