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实录 | 详细解读《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今天(4月21日)下午,上海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委常委、副市长吴清介绍《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及下一步工作举措。市科委主任张全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上海科创办执行副主任彭崧、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裘文进、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李军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记者提问。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威主持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实录 | 详细解读《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来看文字实录↓↓↓

吴清:非常高兴在历史博物馆这样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建筑里和大家介绍这样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上海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上海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内在要求。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时,作出上海“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重要指示。近年来,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经历了“夯实基础”“攻坚突破”“深化推进”等阶段,多层次的创新平台体系基本形成,开放性的创新空间格局全面拓展,系统性的重大创新任务布局不断优化,支撑性的创新法规和政策体系日益完善,这些都为今年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基本框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上海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例达4%,比五年前提升0.35个百分点。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7.5件,比五年前翻了一倍。上海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始终处在全国前列,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稳步提高,科技创新策源能力和国际影响力加快提升。


《条例》的制定为贯彻落实重大国家战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同时,科创中心建设涉及科技、金融、财政等众多领域,在纵深推进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日益凸显,制定本《条例》,将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转化为制度安排,破解制约创新的制度瓶颈,有利于通过制度创新推动科技创新,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


自去年1月中旬以来,根据市人大的立法要求,市科委牵头,市司法局、市科创办等部门紧密配合,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形成了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审议。今年1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法律层面确定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基本框架,为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加快形成制度保障体系。《条例》着力将“最宽松的创新环境、最普惠公平的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的理念体现在制度设计中,体现鲜明的改革和创新导向,以“创新主体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承载区建设、创新环境建设”为逻辑主线,充分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有效发挥政府在协调创新活动、整合创新资源、衔接创新环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与动力。


《条例》在很多方面率先立法,有不少亮点和创新点。最突出的体现为:


一是注重创新策源能力的提升。本市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完善科学研究布局,优化科学研究政策导向、发展机制和环境条件,建设国家实验室、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提高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注重在投入方式、布局方式、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如在投入方式上,除了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以外,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在布局方式上,开展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规划布局,突出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系统推进本市技术创新工作。


二是注重激励人才的创新活力。建立健全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为各类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的条件和平台,营造近悦远来、人尽其才的发展环境。如,鼓励用人单位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创新贡献的价值导向,科研人员的收入应当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对于人才的收入分配,率先在立法中明确将竞争性财政项目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等不纳入科研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三是注重创新主体的培育。通过在创新市场培育、社会环境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加法,在行政审批等方面做减法,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动力。首次以立法形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可以直接申请登记并适当放宽国有资产份额的比例要求,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与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待遇;为科研事业单位放权松绑,扩大选人用人、编制使用、职称评审、机构设置、科研立项、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四是注重营造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条例》对科学普及、表彰奖励、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明确了相关制度,《条例》对于新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风险,率先提出制度安排;规定对未达预期目的,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未违反科研诚信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


五是注重创新载体的建设。通过聚焦张江,加快张江科学城建设,引领带动若干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并发挥重要承载区、自贸试验区以及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区域的综合政策优势,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全城全域创新。


下面给大家介绍下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打算和考虑。要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保障和支持。


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条例》与科创“22条”科改“25条”以及其他配套政策,构建起了门类齐全、工具多样的科技创新政策法规体系。各相关部门、各区将结合自身实际,把握关键环节,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同时,我们将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途径,组织开展政策解读,使各类创新主体了解支持创新的相关措施,积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是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加大贯彻落实力度。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创新链条长、关联度大,不仅仅是科技管理部门的事情,还需要各相关部门、各区的支持协作,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市相关部门将结合承接的任务,聚焦科技、金融、产业、人才等领域,起草制定实施细则,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对于法律的留白处和出现的新形势、新需求,各相关部门、各区将及时研究、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切实发挥《条例》的引领保障作用。


三是进一步开展实效评估,做好持续跟踪调研。《条例》的发布和实施,将是完善科创中心建设有关政策制度保障体系的一个新起点。《条例》正式实施后,我们将持续跟踪制度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落实情况评估,并结合全球的新趋势、国家的新要求、兄弟省市的新动态,及时发现、分析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推进立法研究和制度创新,为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张全:下面就《条例》制定思路、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做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定位和总体思路。《条例》在定位上,是本市科创中心建设的“基本法”、保障法和促进法,重点以提升创新策源能力为目标,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作出系统性和制度性的安排。在制订思路上,力求体现“最宽松的创新环境、最普惠公平的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的要求。


一是以激发和保障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为根本宗旨。明确政府部门(推进主体)在科创中心建设中的职责,以及各类创新主体的权利,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科创中心建设。


二是宣示性和操作性相结合。《条例》明确建设目标、关键举措、重点工作任务的同时,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在内容上能够细化的尽可能细化,尚不具备细化条件的,提出前瞻性的发展方向,为今后的改革提供支撑。


三是突出上海基础和特色。要充分利用上海开放程度高、产业门类齐全、科技创新中心和金融中心联动发展基础较好等优势,进一步推进创新生态系统建设,厚植上海科技创新优势。


二、《条例》的主要框架和主要内容。《条例》在总体框架的构思上,创新主体是科创中心建设的核心力量,创新能力是科创中心建设的核心内容,创新人才、承载区和科技金融是科创中心建设的核心要素,同时,科创中心建设也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文化、诚信与伦理监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等软环境支持。为此,《条例》按照“明确建设主体、明晰建设内容、突出核心要素支撑、推动形成创新生态”的逻辑主线,作了相应的内容排布。


《条例》共9章59条,其中,总则和附则两章明确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目标、实施主体和时间(共11条);第二章、第三章体现了创新主体建设和创新能力建设的制度需求(共18条);第四章明确了聚焦张江,打造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载体和引领性力量(共5条);第五章重在激发创新人才动力和活力(共6条);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提出了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环境建设的保障(19条)。《条例》突出以下四方面重点内容。


(一)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一是助力企业科技创新,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公平普惠的支持。二是为科研事业单位放权松绑,扩大科研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编制使用、职称评审、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设备采购、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三是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在设立登记、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经费支持等方面创新管理方式,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机制现代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四是促进各类主体协同创新,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联合攻关,发挥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在协同创新中的协调和服务作用。


(二)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全面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一是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统筹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健全科研项目分类管理机制,支持非共识项目研究;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国家实验室发展,打造战略科技力量。二是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建立健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监管机制,建设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三是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完善产业布局,促进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采用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

四是提升创新开放合作能力,加强全方位、多层次的国内外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构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鼓励相关创新主体组织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三)促进创新要素集聚、强化创新资源配置,形成对科创中心建设的全方位支持。一是完善科创中心建设空间布局,建设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完善、适宜创新创业、各具特色的科创中心承载区;着力打造张江品牌,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极。二是打造科技创新人才高地,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为各类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的条件和平台,营造近悦远来、人尽其才的发展环境。三是促进科创中心与金融中心联动,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企业,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投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四)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健全评议和预警制度,加强行政和司法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工作的融合。二是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三是强化科研信用管理与科技伦理监督,健全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构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明确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体应恪守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四是营造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未违反科研诚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热点问答——

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的“双轮驱动”

Q

新华社:《条例》是科创中心建设的法治保障,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法规来共同形成科创中心建设的制度体系。能否具体介绍一下?


A

发布会实录 | 详细解读《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吴清:正如刚才向大家介绍的,《条例》是本市科创中心建设的基本法,在内容上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作了系统性、体系化和制度性安排。当然,考虑到科创中心建设的内涵非常丰富,要在一部条例中对科创中心建设的方方面面都作出详细的制度安排,确实有一定难度。为此,通过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来贯彻落实《条例》,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事实上,自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上海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总要求后,本市已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科创“22条”和科改“25条”等政策,以及《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初步建立了本市科创中心建设工作的政策法规体系。特别是去年发布的科改“25条”,着眼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在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发展、激发广大科技创新人才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改革优化科研管理、推动科技创新合作、推进创新文化建设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5项重要改革任务和举措,对于增强上海的创新策源能力,有效推进原创能力、治理模式、政策协同适应性,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条例》的出台实施,可以说为不断优化科技创新制度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但如何做好落实,始终是我们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今年,作为贯彻《条例》的重要抓手,市委市政府正在研究进一步推动科改“25条”的完善和优化落实,力争研究出台更符合上海实际、具有更大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举措,为本市科创中心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此外,我们也会根据国家有关科技创新的新要求、新动向,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有序推动科技创新领域的地方立法,不断完善本市科创中心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的“双轮驱动”。


以张江地区为核心承载区,建立世界一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

Q

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条例》提出建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制,还有推进机构,能否具体介绍一下?《条例》还专设“聚焦张江推进承载区建设”章节,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A

发布会实录 | 详细解读《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彭崧: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关于科创中心议事协调机制和推进机构。


国家层面。一是

国务院科创中心建设领导小组。2016年,国务院成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统筹指导北京、上海建设科技创新中心有关工作。二是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是国务院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工作推进机构。三是上海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理事会。2016年成立的上海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理事会,下设科学中心办公室,作为理事会执行机构。


上海市级层面。2018年4月,本市对科创中心管理体制做出重大调整,重组上海推进科创中心建设办公室,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实行“四合一”的管理体制,同时挂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办公室、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张江管理局牌子。主要职能包括:对接服务国家战略,统筹推进全市科技创新面上工作,推动建设张江高新区“一区22园”,开发建设张江科学城等。也就是说,我们从体制上把叫“张江”的管理机构归入科创中心体系,有利于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关于第二个问题,条例中的聚焦张江实际上涉及到“三个张江”,即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张江科学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对于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全局而言,“三个张江”是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主阵地、主战场。


具体而言,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是国家赋予上海的一项战略任务,旨在发挥上海优势,强化创新策源功能,以张江地区为核心承载区,建立世界一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推动设施建设与交叉前沿研究深度融合,构建跨学科、跨领域的协同创新网络,探索实施重大科技设施组织管理新体制,代表国家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全球科技竞争与合作。目前,上海着眼世界科技前沿,布局国家级大科学设施集群,建成和在建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已达14个,设施数量、投资额和建设进度均领先全国。集聚了李政道研究所、张江实验室、脑科学与类脑研究中心、朱光亚战略科技研究院、清华国际创新中心、张江复旦国际创新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张江科学园等一批高水平科研主体和重大创新功能型平台,努力建设推动科学新发现的战略高地。2014年至2019年,上海每年均有成果入选国家十大科学进展,50项重大进展中上海牵头或参与11项。


张江科学城原名张江高科技园区,始建于1992年7月。2017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张江科学城建设规划,总面积约95平方公里。目前,正全力推进“五个一批”建设,即“一批大科学设施、一批创新转化平台、一批城市功能项目、一批设施生态项目、一批产业提升项目”,已实施了两轮“五个一批”重点项目,总投资额约2600亿元。截至目前,首轮73个项目中,54个项目已完工。新一轮82个重点项目中,56个项目已开工建设。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1999年,市委市政府正式提出实施“聚焦张江”战略。2011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上海依托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简称张江示范区),授予了上海创新发展的“金字招牌”。目前,张江示范区形成了“1区22园”的发展格局,分布在全市16个行政区,总面积约531平方公里,是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和创新联动发展的重要承载区,已经成为上海提升产业新方向带动能力的“张江品牌”。目前,张江示范区集聚5.2万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6072家、上市企业196家)、研发机构近2千家。2019年张江示范区规模以上企业实现营收5.72万亿元,同比增长9.4%。每平方公里营收已超150亿元、税收达到9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产值从2015年的4177.86亿元,增加到2019年的6590.48亿元,占全市的比重从51%增加至60%。2019年度,生物医药制造业产业1030亿元,同比增长12%,占全市比重从2015年的66%,提升至2019年的74.8%。2019年度,集成电路产业产值1467.62亿元,同比增长18.3%,占全市比重的85.6%。


“三个张江”关系可以概括为“一心一城多园”。一心,即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是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关键和核心,是上海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最重要的抓手;一城即张江科学城,是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核心承载区,也是张江示范区的核心园;多园,即张江示范区的22个分园,这些园区分布在全市各区,包括嘉定园、临港园、闵行园、漕河泾园、松江园、徐汇园等,都是科创资源的主要集聚地和科创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上海的基础科学研究取得长足进步,整体水平显著提高

Q

解放日报:习总书记在考察上海时提出了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的新要求,请问《条例》在提升本市基础研究能力,促进创新源头培育方面都有哪些举措?


A

发布会实录 | 详细解读《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张全:强大的基础科学研究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基石。经过多年发展,上海的基础科学研究取得长足进步,整体水平显著提高,国际影响力日益提升,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不断增强。但与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要求相比,在基础研究投入强度、顶尖研发机构建设、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优化。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强化对基础研究的支持。


一是加大财政科技投入特别是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事实上,本市近几年在财政科技投入一直呈增长趋势。2016-2018年,本市财政科技支出分别为341.71亿元、389.89亿元、426.37亿元,年均增幅11.7%。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基础研究的投入。为此,《条例》进一步明确,市、区人民政府要逐年加大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包括基础研究在内的多种科技创新活动。


二是加快培育战略性科技力量。一方面,加大对国家实验室的培育支持力度。国家实验室是体现国家意志、实现国家使命、代表国家水平的战略科技力量,是面向国际科技竞争的创新基础平台,是保障国家安全的核心支撑,是突破型、引领型、平台型一体化的大型综合性研究基地。为此,《条例》特别规定,本市相关部门要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培养、项目资助以及运行机制创新等方面,对国家实验室的培育、建设和运营予以支持。目前,本市正在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国家实验室的筹建工作。


另一方面,支持相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创新经费支持和管理方式,并在申请登记、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探索相应的支持措施。目前,全市已经启动了脑科学与类脑研究中心、量子科学中心、上海清华国际创新中心、期智研究院、树图区块链研究院等数十家代表世界科技前沿领域发展方向的研究机构建设。科改“25条”发布后,我们按照“一所(院)一策”原则,对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探索试点不定行政级别、不定编制、不受岗位设置和工资总额限制的措施,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给予研究机构长期稳定持续支持,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三是优化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机制。一方面,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和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实施重大战略项目、重大基础工程,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创新突破。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激励创新的项目管理机制,对不同类型的研究项目,形成差异化的支持和管理措施。对于自由探索类研究项目,通过开放竞争方式遴选研究人员和团队;对于目标导向类研究项目,可以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担主体;对于可能产生颠覆性创新成果但意见分歧较大的非共识项目,可以采用定向委托的方式予以支持。


自2019年开始,本市开展了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结合科研经费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在基础研究领域,选择了14家科研管理规范、科研成效显著、科研信用较好的高校、科研院所的20个项目,开展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经费,受到了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欢迎。


国家五部门发布有关“从0到1”的文件,着重强调我们国家要更多地进行一些原始创新、源头创新,加强基础研究。上海也正在根据这个文件进一步优化我们的科技资源和力量。只要我们厚植基础研究,提升科创中心策源功能,上海一定会厚积薄发,从而通过基础创新带动整个创新体系的提升。


以制度创新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组织创新、模式创新

Q

新民晚报: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是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之前国务院也批复过相关方案。请问目前这方面的进展如何?下一步还有哪些举措?


A

发布会实录 | 详细解读《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裘文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试验。2016年4月,国务院批复印发《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方案》。


四年来,我们按照国务院批复要求,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国家部委的大力支持下,依托国家科创中心建设推进机制,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方面,着力优化服务国家战略的创新布局。争取国家支持建设硬X射线自由电子激光装置、上海光源二期等新一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李政道研究所,实施10个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大力提升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集中度和显示度。


另一方面,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强化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制度供给。

一是着力“自主改”,聚焦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体制机制瓶颈,在政府创新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创新投入、创新人才发展、开放合作等6个方面开展自主改革探索,涌现了一批典型案例,有些自主改革探索经验已纳入科创条例,比如,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机构等投入可视同于利润(第二章、第十二条)。二是加快“先行试”,国务院授权上海在创新创业普惠税制、投贷联动、改革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市场制度、股权激励递延纳税、发展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海外人才永久居留便利服务、改革药品注册和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国家科学中心运行管理制度等10个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举措。


国务院决定向全国复制推广的三批共56项创新改革举措中,有12项来自上海,占总数的1/5。比如,开展海外人才永久居留便利服务试点,率先探索海外人才永久居留的市场化认定标准和便利服务措施,允许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沪创新创业等,目前已复制推广到全国。


部分国家授权的改革举措经验已经纳入科创条例,比如,国家授权上海“试点从事科技研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开办时允许国有资产份额可突破合法总财产的三分之一”,我们结合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成立了新型研发组织“上海国际人类表型组研究院”,该项举措已经作为科创条例固化下来(第二章、第十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可直接申请登记并适当放宽国有资产份额比例要求”)。


下一步,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制定覆盖长三角全域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有关要求,我们正在会同江苏、浙江、安徽省制定长三角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准备在推动创新资源统筹布局、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科技成果协作转化、新兴产业协同发展、创新要素共享流动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以制度创新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组织创新、模式创新,加强系统集成,将长三角区域建设成为全球重要创新策源地。


充分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科研人员的合法利益,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

Q

文汇报:对科研人员来说,宽松的创新环境很重要。请问《条例》如何体现对科研创新人员的审慎包容?


A

发布会实录 | 详细解读《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罗培新:想象力可以包容整个世界。今天这部《条例》的主要目的,就是以审慎包容来激发和呵护想象力。鼓励广大的科研人员从无知处求有知,从无解处求有解。《条例》调整的范围主要是科技人员和广大研发机构,政府应当更多地提供一些公共产品。说到《条例》的包容审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放权松绑,把权力还给科创主体。因为,科创主体不是政府,而是广大的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所以《条例》的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都在不停地放权,在人员聘用、职称评审、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设备采购、经费使用、成果处置等方面赋予科研事业单位更大自主权;同时,单位还可以进一步放权给研究人员个人,允许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科技创新成果在职创办企业,允许科研事业单位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的长期使用权给予成果完成人。因为,只有科研人员本人对于自己的成果最为熟悉,也是知识产权最为有效的运用者。


第二方面,宽容失败和保护知识产权并举。根据《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上海将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建立支持可能产生颠覆性创新成果但意见分歧较大的非共识项目,对于科研所产生的失败,在依法依规、勤勉尽责、未谋取非法利益、未违反诚信要求的前提下,一律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对于科研人员创造的智力成果,我们要加大保护力度。主要有两点,一是建立了重点行业和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快速查处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早发现、早查处;二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支持和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


加强本市科创企业孵化培育,为科创板源源不断输送优质资源

Q

澎湃新闻:《条例》对于支持本市科创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方面做了专门规定,能否具体介绍一下?以及推进科创板、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进展?


A

发布会实录 | 详细解读《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李军:科创板自去年7月22日开市以来,整体运行平稳,科创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联动发展的效应逐步显现。截至4月20日,上交所累计受理企业248家,其中上海41家,位居全国第1;已上市98家,其中上海16家;累计募集资金1166亿元,其中上海企业募资为209亿元。上海的科创板上市企业也很有特色,如,优刻得是首家同股不同权的上市企业,昊海生科是首家A+H的生物医药上市企业,昨天成功上市的沪硅产业是首家带期权的上市企业,很好地体现了科创板作为资本市场制度创新试验田的作用。为全力配合证监会和上交所推进科创板工作,大力促进本市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去年7月31日市政府办公厅也印发了全面实施“浦江之光”行动的有关文件(《关于着力发挥资本市场作用 促进本市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此次《条例》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以落实“浦江之光”行动为抓手,加强本市科创企业孵化培育,为科创板源源不断输送优质上市资源。具体来说:


一是构建分层次、分类别的科创企业库。在市经济信息化委“改制上市培育企业库”、市科委“科创培育库”基础上,统筹形成“浦江之光”科创企业库,对入库企业科创板上市提供重点服务,目前入库企业近千家。


二是发布服务科创企业的《政策汇编》和《办事指南》。《政策汇编》汇总了24个市级政策文件和18个区级政策文件,《办事指南》汇总了9项市级办事指南和16项区级办事指南,这也是本市科技企业对接科创板的一个指引。


三是开展重点企业 “一对一”的贴身服务。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区政府以及证监局、上交所等部门,通过调研座谈、重点走访、视频连线等方式开展精准服务,推动企业更顺利地对接科创板。


四是推动大块头、标杆性以及不同类型的科创企业早日上市。3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明确了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本市将围绕评价指标体系,继续大力推动相关科技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持续扩大科创板上市数量和规模,形成示范引领效应。


为加大对科创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条例》还提出了鼓励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组织、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体系,开展融资服务创新,加强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等要求;鼓励保险机构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保险保障,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近期,本市依托市大数据中心“一网通办”平台推出了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目前已有18家银行上线提供服务,推出了“大数据+银行+担保”无抵押融资服务模式。为方便各类企业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在沪保险机构积极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生物医药研发相关责任保险、专利综合保险等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条例》有关要求,结合落实“浦江之光”行动各项工作,多措并举,支持本市科创企业做优做大做强。

来源:上海发布

发布会实录 | 详细解读《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