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三個難點,農業信貸才有未來

扶貧小額信貸滿足了貧困戶發展生產脫貧致富的資金需求,對助力高質量打贏脫貧攻堅戰發揮 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來看,扶貧小額信貸仍存在三大“痛點”。


解決三個難點,農業信貸才有未來


痛點一:戶貸企用,貸款收回難

對於“戶貸企用”這一現象,各級政府早就發文明令禁止,比如河南省政府早在2017年就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17〕157號),要求即日起禁止發放“戶貸企用”扶貧小額貸款。2020年5月,河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河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和河南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支持脫貧攻堅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指出,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要綜合採取提前還貸、到期收回、變更貸款主體等方式立即整改,嚴禁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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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是否自此銷聲匿跡了?表面來看,這種現象已經不存在了。但是,金融機構發放的扶貧小額貸款,很多由地方政府向貧困戶逐一做工作進行“收回”,轉而又由政府牽頭集中交給企業使用,可以說這種現象變得更隱秘了。雖然金融機構後期的貸後檢查發現信貸資金被挪用,但是迫於地方政府的壓力,也難以整改或收回。有的地方政府挪用扶貧小額貸款後仍由貧困戶墊付貸款利息,鬧得怨聲載道,在群眾中造成很壞的影響。而這些“戶貸企用”的貸款,由於涉及的金額較大,用款企業大多到期後無法歸還,金融機構大多隻能對換約處理,無形中加大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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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點二:政府幹預,業務開展難

扶貧小額貸款由地方政府對貧困戶進行推薦,經政府性擔保機構核准,最終由金融機構完成發放工作。雖然扶貧小額貸款帶有政策性,但是金融機構自負盈虧,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並承擔著防範扶貧小額貸款風險的重要責任,由此來看,金融機構掌握著扶貧小額貸款的最終“話語權”,即某筆貸款能不能發放,符不符合國家扶貧小額信貸政策,應該由金融機構說了算。

事實真的的如此嗎?實際上,金融機構作為扶貧小額信貸的承辦方和出資方,幾乎沒有“話語權”。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制定扶貧信貸投放年度計劃,並將投放任務層層分解到各金融機構,把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看做政府的財政資金,搞大水漫灌。地方政府不考慮貧苦戶的貸款需求和意願,以取消貧苦戶資格、停止各項補貼發放進行威逼利誘,強行要求貧困戶申請扶貧小額貸款。還有的地方政府甚至直接進行行政干預,強行要求金融機構對某些不符合條件的扶貧小額貸款進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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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點三:機制缺失,風險補償難

為解決金融機構發放扶貧小額信貸的後顧之憂,銀監會會同多部門下發了《關於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風險補償機制,風險補償金要及時劃撥、專款專用,不得與擔保金混用。目前來看,地方政府大多是通過設立風險補償金或風險擔保基金的方式建立“銀行+政府”的風險共擔模式,由此鼓勵金融機構加大扶貧小額信貸投放力度。

從實際情況來看,金融扶貧資金風險補償機制尚未建立或健全,還不能有效覆蓋扶貧小額信貸風險。一些地方政府雖與轄內金融機構簽訂了“金融扶貧合作戰略協議”,由地方財政拿出風險補償金作擔保,但不良貸款產生後,風險補償卻難及時到位,這也包括某些省級政府性擔保機構。此外,為了迎接各類脫貧攻堅檢查,地方政府或擔保機構一味掩蓋風險,要求金融機構對逾期或形成不良的扶貧小額貸款進行“清零”,而不是按照約定進行補償。而且,由於扶貧小額貸款風險較大,大部分地區都沒有險企參與到該項業務中來。

扶貧小額信貸是金融機構參與和助力脫貧攻堅的重要舉措,地方政府必須從實際出發,直面問題、實事求是,清除工作中的“痛點”,把金融扶貧工作交給最懂行的人,把有限的資金交給最會用的人,提高扶貧資金投放的精準度、有效性。

來源於:濮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韓配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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