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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
多次以各種藉口向前妻要錢
要錢未果
便使用暴力搶走前妻的銀行卡
讓我們一起來品一品
這個極品前夫
該當何罪
基 本 案 情
蔡某與王某於2004年登記結婚,育有一子,婚後二人感情不和,經常吵架,於2010年12月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後,由於家裡人的再次撮合,且考慮到孩子還小,王某也希望蔡某能有所改變,2011年,二人決定在石獅租個地方一起居住,給彼此一個機會,再考慮是否復婚。
2012年1月2日22時許,蔡某以投資飯店為由向王某借錢,被王某拒絕,雙方發生口角,蔡某暴力將王某撲倒,並用透明膠帶綁住王某的雙手、雙腳,封住王某的嘴巴,把王某扔到地上,將家裡的門窗關閉,拿走王某錢包內的2張銀行卡,隨即離開住處。由於一直共同生活,蔡某熟記王某的銀行卡密碼,便到銀行ATM自動櫃員機上取走卡內人民幣49700元。
次日凌晨,王某被路過的陳某等人解救,隨後向公安機關報案。2019年9月,蔡某在重慶被公安機關抓獲。
裁 判 結 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強行劫取公民錢款,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蔡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蔡某退賠被害人王某經濟損失人民幣49700元。
判決後,蔡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 官 說 法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蔡某使用捆綁手腳、封嘴巴等暴力手段令王某無力反抗,強行拿走王某的銀行卡並取走卡里的錢。雖然蔡某和王某仍共同居住在一處,但二人已經離婚,不再具有夫妻關係,在財產上各自獨立,因此,銀行賬戶內的款項系王某個人財產,蔡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另一方面,考慮到王某和蔡某之間系同居關係,與一般社會上搶劫行為的加害人與被害人有所不同,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來源:石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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