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上可以写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吗

在一家公司呆了半年之久的王先生,因为公司没有履行入职前承诺的福利,选择离职,离职后王先生也顺利地拿到了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

然后王先生又成功找到了一家不错的公司,成功的面试后,王先生以为会顺顺利利的,没想到当他拿着上家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交给新公司HR手中后,却遭到公司聘用,理由就是王先生的离职证明上写着在某项目未完成的情况下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新公司hr说你这样要是在干一半走人了,该怎么办,你这样我们可不敢用啊。

离职证明上可以写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吗

因为一份离职证明,让王先生被新应聘的公司拒绝,如今他不敢再到同行业的公司应聘,“即便是其他行业,人家看了离职证明上的那句话,都会觉得你对工作不负责。”

原公司回应:员工离职交接未完成 公司只是陈述客观事实。

离职证明上可以写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此条并只说明了离职证明必须要写的几项,并未说明其他情况可以写还是不可以写,所以,在离职证明中写不利于劳动者的内容,其实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如果允许公司在离职证明中写不利于劳动者的内容的话,而且劳动者的日常表现的确有不足,或者单纯因为公司报复,那么将直接堵死了劳动者以后的求职之路。

比如在离职证明中写了劳动者频频迟到的客观事实,下一个单位自然不愿意冒风险招录劳动者。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此外,《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中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可在离职证明中客观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所以,公司出于报复的心态在离职证明中写了不利于劳动者的内容的,也违反求职平等原则。

离职证明上可以写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吗

综上所述,公司在证明上是不可以写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若果公司出具的劳动证明上有对劳动者不利的事由,影响到劳动者下一份工作的入职,将会面临赔偿责任。

所以以后各位HR在出具离职证明的时候只需把法定项写上即可,以免诉讼风险。

若果以后在离职后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有对自己不利的事由一定要提前说明,单位拒不改正的,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给自己造成影响的可以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离职证明上可以写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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