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上可以寫對勞動者不利的內容嗎

在一家公司呆了半年之久的王先生,因為公司沒有履行入職前承諾的福利,選擇離職,離職后王先生也順利地拿到了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

然後王先生又成功找到了一家不錯的公司,成功的面試後,王先生以為會順順利利的,沒想到當他拿著上家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交給新公司HR手中後,卻遭到公司聘用,理由就是王先生的離職證明上寫著在某項目未完成的情況下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新公司hr說你這樣要是在幹一半走人了,該怎麼辦,你這樣我們可不敢用啊。

離職證明上可以寫對勞動者不利的內容嗎

因為一份離職證明,讓王先生被新應聘的公司拒絕,如今他不敢再到同行業的公司應聘,“即便是其他行業,人家看了離職證明上的那句話,都會覺得你對工作不負責。”

原公司回應:員工離職交接未完成 公司只是陳述客觀事實。

離職證明上可以寫對勞動者不利的內容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此條並只說明瞭離職證明必須要寫的幾項,並未說明其他情況可以寫還是不可以寫,所以,在離職證明中寫不利於勞動者的內容,其實法律並無明確規定。

如果允許公司在離職證明中寫不利於勞動者的內容的話,而且勞動者的日常表現的確有不足,或者單純因為公司報復,那麼將直接堵死了勞動者以後的求職之路。

比如在離職證明中寫了勞動者頻頻遲到的客觀事實,下一個單位自然不願意冒風險招錄勞動者。

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信息,那麼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致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就業機會。”

此外,《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五條中規定,如果勞動者有要求,用人單位可在離職證明中客觀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另外,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所以,公司出於報復的心態在離職證明中寫了不利於勞動者的內容的,也違反求職平等原則。

離職證明上可以寫對勞動者不利的內容嗎

綜上所述,公司在證明上是不可以寫對勞動者不利的事項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若果公司出具的勞動證明上有對勞動者不利的事由,影響到勞動者下一份工作的入職,將會面臨賠償責任。

所以以後各位HR在出具離職證明的時候只需把法定項寫上即可,以免訴訟風險。

若果以後在離職後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有對自己不利的事由一定要提前說明,單位拒不改正的,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給自己造成影響的可以要求單位賠償損失。

離職證明上可以寫對勞動者不利的內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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