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未说明,可适用道交计算伤残?皖高院:不妥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未说明,可适用道交计算伤残?皖高院:不妥

前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未说明,保险公司工作一定是没做到位的。

这种情况下,后果是什么。

一种观点认为,评残标准无效,可以按照任何合法的评残标准进行伤残的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评残标准无效,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也无效,可以参照其他合理的赔偿金计算方式进行计算。

在个案中,法院会采纳哪一种观点呢?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未说明,可适用道交计算伤残?皖高院:不妥

险种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保额60000元

约定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这一约定,没有明确说明

案情

2014年11月,被保险人王放(化名)在行走的时候,祸从天降,遭遇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放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膝关节损伤,评定为十(X)级伤残等级;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十(X)级伤残等级。

王放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额赔付60000元,

保险公司以王放采取道标而没有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伤残评定,其结果对保险公司没有拘束力。同时王放采取道路交通侵权法律关系中认定侵权人、交强险保险人赔付金额的计算方法计算,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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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未说明,如何确定赔付金额

裁判

安徽省三级法院均认为,行吧。

省高院认为合同约定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尽管该评定标准本身不属于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其内容直接影响保险责任条款的适用和保险金的赔付数额,保险人亦应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约定无效。

依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的支付标准,确定本案意外伤残保险金数额确有不妥,但并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所以不予调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未说明,可适用道交计算伤残?皖高院:不妥


启示

本案是比较有意思的,两大争议焦点,关于伤残评定标准,三级法院的意见是一致的,都认为可以按照道交标准进行评定。

关于赔付计算问题,一二审法院认为可以按照道交方式进行计算,省高院尽管不认同,但是以最终结果并没有超出保额为由,未进行调整,是比较好玩的。

无形中,保险公司的保障责任,相比其原本的设计,进行了二次的放大。是冤还是不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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