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魯區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燃點煤制旺火的通告

為了減少環境汙染,營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保障全區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朔州市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朔政發〔2018〕46號)部署,區政府決定在規定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燃點煤制旺火。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我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燃點煤制旺火區域:

(一)建城區禁止燃放區域:東至平朔一級路、南至平萬線、西至西環路、北至回平線、鳳平線(建城區段)形成的圍合區域以及北坪工業園區。

(ニ)除以上區域外,下列區域禁止燃放:

1、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域內;

2、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區域內;

3、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域內;

4、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區域內;

5、文物單位、旅遊景點、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域內。

二、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在預警區域範圍內禁止燃放。環保、氣象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發佈重汙染天氣預警信息。

三、公安部門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燃點煤制旺火工作的主管部門。安監、工商、環保、質監、交通、住建、民政、教育、供銷、宣傳、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煙花爆竹和旺火管理相關工作。街道、鄉鎮、社區、村委會和小區物業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實施工作。

四、舉辦煙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許可後實施。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安監、環保、住建、交通和工商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舉報電話:110。

七、本通告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

朔州市平魯區人民政府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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