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中,對煙花爆竹的限放區域、限放時間、限放品種和級別以及違規燃放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其中,煙花爆竹限放區域分為兩種,一種是絕對禁止燃放區域,其中包括文物保護單位、醫院、學校、燃氣供應設施安全保護區、人員密集場所、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的建築物安全距離25米範圍內等14類場所和區域絕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按照國家標準,根據煙花爆竹的結構和燃放後的運動形式等,共分為爆竹、組合煙花、禮花彈等14類,按照煙花爆竹的裝藥量及所能構成的危險性分為A、B、C、D四個等級。在《鞍山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中,我市限放區域內只能燃放C、D兩個級別的除禮花彈外的13類煙花爆竹。其中,C級為適應於室外相對開放的空間燃放,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時,距離煙花爆竹及其燃放軌跡5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D級是適應於近距離燃放,當按照說明燃放時,距離煙花爆竹及燃放軌跡1米以上的人或財產不應受到傷害。
特別注意:C級及以下組合煙花單個內筒直徑不得超過30毫米,總含藥量不得超過2千克;“雙響”直徑不得超過25毫米,如果超過這個標準,就屬於禁止燃放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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