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意見了

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16日訊 記者從濟寧市司法局獲悉,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濟寧市公安局報請市政府審議的《濟寧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5日之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市政府門戶網站(網址:http://www.jining.gov.cn/)或市司法行政網站(網址:http://jnsfxzw.jining.gov.cn/),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濟寧市紅星中路13號濟寧市司法局立法科(郵政編碼:272019),並請在信封上註明“煙花爆竹燃放”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濟寧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修正案

(草案徵求意見稿)

1、將《條例》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變更為“應急管理部門”。將“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變更為“市場監管”。將“環境保護”變更為“生態環境”。將“國土資源”變更為“自然資源”。

2、將第三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全面落實煙花爆竹燃放屬地管理責任,統籌協調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社會治理工作,切實履行煙花爆竹燃放屬地管理責任,強化宣傳、告知、巡查。”

3、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民政、文旅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相關管理工作。”

4、將第十一條修改為“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外,以下區域為本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主城區北至北二環—楊家河路、東至西浦路、南至臨菏路、西至西二環;

(二)兗州區北環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東,豐兗西路—大禹南路—南環城路一線以北。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實際,可以對第一款規定的區域予以調整,向社會公佈,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5、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在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區域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縣(市)人民政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可以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並向社會公佈。”

7、刪除第十四條第一款。

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重大節慶活動確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公安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8、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從事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燃放煙花爆竹提供相關服務。”

9、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業主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並做好燃放提醒和相關防範工作;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承辦宴席等服務的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不得燃放煙花爆竹;對在宴席等活動中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10、刪除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

附修正案草案全文

濟寧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修正案

(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減少環境汙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經營及其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全面落實煙花爆竹燃放屬地管理責任,統籌協調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社會治理工作,切實履行煙花爆竹燃放屬地管理責任,強化宣傳、告知、巡查。

第四條 公安部門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民政、文旅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派出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並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宣傳力度。

有關部門在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婚姻登記、戶籍登記、產權登記、殯葬登記等業務時,應當通過發放告知書、設立告知牌等形式,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第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者、發佈者應當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和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知識的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單位做好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遵守本條例負有教育和管理的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在其監護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下進行。

第八條 鼓勵環境保護等社會組織以及志願者參與依法燃放煙花爆竹志願服務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接到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答覆舉報人,對舉報屬實的,給予適當獎勵。

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第九條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一)向人群、車輛、建築物、地下管網、公共綠地拋擲;

(二)從建築物內向外拋擲;

(三)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高架路、過街天橋、立交橋、隧道;

(四)建築物的走廊、樓梯、屋頂、陽臺、窗口;

(五)倉庫、停車場;

(六)商場、集貿市場、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七)機關辦公區域、醫療機構、教育機構、養老機構、公共文化場所、宗教活動場所;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九)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十)公園、綠地、景區、山林、苗圃、草原、溼地等重點防火區;

(十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地點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警示標誌,並做好防護工作。

第十一條 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外,以下區域為本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主城區北至北二環—楊家河路、東至西浦路、南至臨菏路、西至西二環;

(二)兗州區北環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東,豐兗西路—大禹南路—南環城路一線以北。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實際,可以對第一款規定的區域予以調整,向社會公佈,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二條 在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區域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縣(市)人民政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可以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四條 重大節慶活動確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公安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從事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燃放煙花爆竹提供相關服務。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業主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並做好燃放提醒和相關防範工作;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承辦宴席等服務的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不得燃放煙花爆竹;對在宴席等活動中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對煙花爆竹購買者採取實名制登記等安全管理措施。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健全煙花爆竹流向登記檔案。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區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九條 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煙花爆竹燃放、經營等行為的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閃電新聞記者 李蕾 濟寧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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