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發佈重要通告!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和燃點旺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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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做好我市大氣汙染防治工作,切實維護提升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打贏“藍天保衛戰”,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山西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通告如下:

一 、禁售禁燃區域:平城區、雲岡區、開發區所轄全部區域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燃點旺火。其他各區、縣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燃點旺火的區域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行動計劃》確定並公佈。

二、應急管理部門是禁止銷售煙花爆竹的主管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協助配合應急管理部門做好禁止銷售煙花爆竹的日常檢查監督工作。

公安機關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教育等部門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禁止燃放工作。

生態環境、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禁止燃點旺火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配合各主管部門做好本區域內的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燃點旺火工作。

三、需要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須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公安機關審查,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在平城區、雲岡區、開發區舉辦的,由大同市公安局審查、核發;在其他區、縣舉辦的,由當地區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審查、核發。

四、禁售區域內不再核發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已經發放的予以撤銷。對違法銷售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違法銷售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

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點旺火的區域燃點旺火,汙染環境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的規定給予處罰;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規定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燃點旺火,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拘留等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和新聞媒體,要廣泛深入地宣傳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燃點旺火的規定,教育廣大群眾自覺遵守。

六、本通告自2020年5月2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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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大同新聞網

海報:周建新

編輯: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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