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合法证据?速看收藏

通常的证据一般是以书证和物证为主要形式,电子方式保存的资料极易因为遭到随意更改等原因而失去作为证据的资格与效力。法律上规定证据材料需满足“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因此,微信聊天记录若想作为证据提交,同样也需要满足证据的“三性”。

“合法性”——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予排除。在微信聊天中,双方的聊天内容包括文字及语音应是诉讼双方自愿采取聊天方式从而对交流内容的自然保存,并未涉及到隐私侵犯、被迫等情形,符合合法性要求,这样才能作为诉讼凭证提交。

“关联性”——由于微信聊天软件部分用户没有实名,无法认定该账号的使用者就是本人,这种情形下的聊天记录无法证明聊天对象就是其本人,自然欠缺“关联性”。因此,必须对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双方是否系该微信账号的使用者加以证明。实践中主要有以下4种方式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1. 对方当事人自认;2. 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3. 网络实名制、电子数据发出人身份资料认证;4. 第三方机构辅助核查,提供证据,例如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从上述方法可以看出,当事人若想以一己之力收集数据十分困难,技术方面和对方当事人的配合度方面是最大的难点。

“真实性”——微信证据是否完整往往关乎到证据的“真实性”,微信聊天往往是碎片化的,若不能完整的提交往往不能反应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善用微信的收藏功能及时、完整的保存证据,另外千万不要对微信语音进行后期修改、处理,否则极易导致微信语音记录失去作为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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