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咋分?

笔者在上一期的文章中跟大家简单介绍了几种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的情形,在文章发表后收到了大量的留言。正如笔者在上一期文章提到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分析一下上期文章发表后咨询最多的问题: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吗?这个问题,目前我国颁布并实施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需要结合司法实践,各地区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婚后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咋分?


我们看一下全国房价较高城市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房,产权人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也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某一方与子女,或者只登记为子女一人,如何确定该房产权利。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至于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权问题,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总第16期)问题六已有答复。但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问题六: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人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如何确定?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为登记。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


婚后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咋分?


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二十八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告知有关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从上面两个法规来看,对于该问题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处理意见。笔者结合查询的司法案例以及其他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笔者倾向于第一种处理意见,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内,如果在购买房产时双方合意明确表示将该房屋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用于该子女今后的生活使用,则该房产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予,夫妻离婚时将不再对该房产进行分割,但如果没有赠予的明确意思表示,只是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则应视为夫妻与子女的共有,主张分割一方可以请求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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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律师到了」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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