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压覆评估基准日如何确定?

◎孙琼/文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建设单位需对矿业权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补偿(以下统称“补偿”)。由于矿产资源的价值不好确定,一般由矿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双方在评估结果基础上进行协商。近日,有客户向树人律师进行咨询,压覆补偿中,矿权评估的基准日如何确定呢?2018年年初,客户的矿权即被建设项目所压覆,但是直到2019年底,才完成了压覆资源量的调查。目前,双方打算委托评估,那么基准日是选在实际压覆的时点,还是2019年底,或者其他时间呢?大家都知道矿业行业的周期性,矿产品的价格波动很大。选择不同的评估基准日,将直接影响评估结果。

压覆矿权评估基准日究竟如何选择呢?树人律师结合司法实践谈一谈压覆补偿中,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司法裁判观点

1、评估基准日为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压覆之日

龙岩双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永定增瑞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2019)闽民终1459号]

案件事实:

双永高速龙岩段建设需压覆原告增瑞矿业公司的山口钼矿矿业权。2008年11月22日增瑞矿业公司出具《承诺书》,原则同意建设项目压覆。2008年11月24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经审查同意对案涉山口钼矿西矿段探矿权的压覆。2009年3月25日,双永高速公路龙岩段项目正式开工建设。2012年9月28日,双永高速公路正式通车。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因压覆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山口钼矿西矿段被压覆的矿产资源价值由法院依法委托明鉴公司进行评估,原告增瑞矿业公司确认资产评估基准日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压覆签章日期即2008年11月24日,法院根据案涉证据反映的压覆过程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情况确定2008年11月24日为评估基准日。

2、评估基准日为签署压覆补偿框架协议之日

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自公路有限公司、四川达源山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6)川民终601号]

案件事实:2012年12月11日,达源山公司、山东高速集团签订压覆矿补偿框架协议。山东高速集团承诺压覆补偿在2013年1月31日前补偿到位。双方因压覆补偿金额未能协商一致,矿业权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山东高速集团虽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工,但其地面施工并不实际影响达源山公司进行煤炭开采。根据双方2012年12月11日签订的《乐自高速公路压覆矿补偿框架协议》,达源山公司同意压覆其采矿权范围内的煤炭资源,表明协议签订后,达源山公司即不能对压覆区域内的煤炭进行开采,因此,应以双方签订协议之日作为评估基准日。

3、评估基准日为委托评估之日

大冶市明泉矿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武九铁路客运专线湖北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案[(2017)鄂02民初19号]

案件事实:2009年矿业权人办理探转采相关手续,后因该探矿权区位于拟建中的涉案铁路武汉至九江客运专线大冶北至阳新段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原告大冶明泉矿业公司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办理也随即被相关部门搁置。涉案铁路武汉至九江客运专线大冶北至阳新铁路工程于2015年1月30日经批准同意开工建设,于2017年6月12日正式通车运营。

法院认为:法院委托天地源公司对涉案探矿权价值进行评估,天地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铜矿探矿权评估报告,确定铜矿探矿权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8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2507.66万元人民币。

树人律师观点

压覆矿权评估基准日首先由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评估机构予以确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基准日究竟如何确定,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多数法院认为可以实际压覆之日、签署补偿框架协议之日或委托评估之日作为评估基准日,但前述三个评估基准日各有利弊。

树人律师认为,由于压覆事项通常协商时间较长,一般要两三年,不宜简单的固定一个统一的时点为评估基准日。在当事人不能就基准日的确定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评估基准日的选择还是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责任认定等以下因素综合考虑:

1、建设单位对压覆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建设单位在压覆时存在过错,则应全面赔偿矿业权人的矿产资源价值损失。在选择评估基准日时,可倾向于对矿业权人有利的标准,或者直接采纳矿业权人关于评估基准日的合理建议。

2、合理反映矿产资源的价值。在不同的基准日关于矿产品的价格差距较大时,可以综合矿产品的波动性和周期性,选择一个较能反映矿产资源真实价值的时点。

3、结合投产时间予以确定。如果压覆时矿山尚未投产,则在评估时可以考虑矿权投产的时间,以距离投产时间更近的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

律师提示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由于压覆赔偿金额一般以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结果为基础,所以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不仅是影响评估结果,更是直接影响最终的赔偿金额。基准日的确定至关重要,建议当事人根据矿产资源的特点、价值等因素综合考量审慎确定评估基准日。

压覆矿产资源争议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

下期我们继续说,敬请期待!

孙琼,树人律师事务所北京片区资深主办律师。一直从事矿业项目并购、矿业权压覆、投融资法律服务、矿山基建法律服务、矿业企业常年顾问咨询等非诉及诉讼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81187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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