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西塞罗,(马尔库斯·图里乌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是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演说家和法律思想家。他的著作以18卷袖珍本的形式出版,涉及法律、哲学、政治学、伦理学、修辞学、教育学等众多方面,其中代表其法哲学成就的是《论共和》、《论法律》。

在法哲学领域,西塞罗继承并弘扬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一方面将自然法思想贯穿到对国家、政体以及实在法的论述之中,为罗马官方政治法律实践奠定了理论基础,对于希腊法哲学思想的罗马化做出来开创性的贡献,从而在精神气质和学理根基上极大地影响了后来的罗马法学;另一方面,正是借助他天才式的语言和文风,自然法理论的基本面目的得到了卓越的表述,为后世西方自然法学术传统的发展演变提供了源头性的重要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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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法思想

(一)自然法

(1)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西塞罗认为世界是神灵和人类共有的社会,神灵和人类共同拥有理性,因而在他们之间存在法的共同性。因此存在两种法:神灵的或永恒的法和人民通过的法。自然法作为统治宇宙万物的法律,即是正确理性的体现。

(2)自然法的性质。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是不可改变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的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

(3)自然法的特点:普遍性、永久不变性、不能取消、不能废止。

(4)自然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恭敬尊长、尊重神祗、尽忠报国、孝敬父母、知恩报爱。概言之,就是"忠诚"。自然法是辨别善与恶、公正与不公正、光荣与耻辱的标准。

西塞罗从鼓励和禁止两个方面区别两种自然法:一种适用于未受损伤的自然法,另一种适用于受损伤的自然法。

(二)制定法

制定法即人们制定的法律。西塞罗认为不是所有的成文性质的法律都叫法律,在他心中真正的法律必须是符合三个标准:i与自然法符合的法律;ii能够区分正义与非正义界限的法律;iii对善良的事能够予以捍卫的法律。他认为制定之所以有效力,不是因为它是法律,而是因为制定者的特权和理性。

(三)自然法和制定法的关系

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制定法必须接受自然的指导,其合法与否要依自然法判断。同时,制定法也要符合神明的灵智,因为神明的灵智是最高的法律。他强调,所有的人既要遵守和服从自然法、神法,也要遵守和服从制定法,因为三者是统一的。

(四)宗教法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宗教在人们生活中已经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西塞罗的法律观也不可避免的打上了宗教的烙印。他号召人们"一切事物均是由神明们统治和管理,一切均按神明们的决定和意识而改变";他还提出一系列类似宗教法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祭司具有很大的权力,对司法进行直接干预,也表明了罗马的宗教法正向世俗法转变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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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及政体理论

(一)国家的定义、起源、特点

定义:西塞罗在《论共和》中明确定义了国家,他说"国家乃是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这种联合的首要原因主要不在于人的软弱性,而在于人的某种天生的聚合性。"

起源:他的国家理论是以其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建立的。因此,虽然西塞罗认为国家源于人们的协定,但他并不是在强调契约思想,而是与其自然法思想保持一致,强调由于人的自然本性和需要才使人们结合在一起,建立起这样的一个共同体。

国家的四个特点:(1)国家乃是共同结合起来的集体,是一法人团体,而不是任何其他的集团;(2)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而不是来自上帝或其他神;(3)国家乃人民的事业,国家依法对人民进行统治;(4)国家的目的有二,精神目的是维护正义,物质目的就是保护公共利益。

(二)政体形式

在政体理论上,西塞罗大体沿袭了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分类,但他更推崇混合政体。他逐一分析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单一政体的缺陷,指出三种单一政体总会处于不稳定状态,这样便难以实现共同体的目的。君主制下,其他人都被排除在公共立法和协议之外,即使有"一个非常公正、明智的皇帝,仍不值得特别追求,因为它仅由一个人的意志和权力管理";贵族制下,"民众未必能享受自由,当他们被剥夺了参与任何公共协议和权力的可能时",即使选举出杰出的公民非常公正的治理,人民的这种地位在某种程度上仍然类似奴隶;在民主制下,"当一切都按照人民意愿进行,不管它是如何公正和温和,但公平本身仍然不是公平的,既然不存在任何地位等级",就像雅典,"尽管一切事情均由人民讨论和决定,但由于他们没有一定的地位等级,因此他们的城邦也没有能保持住自己的荣耀"。

混合政体:"将这三种形式混合而成的那种形式比它们每种都好。"这样以来,混合政体将君主政体中"恩爱"、贵族政体中"智慧"和民主政体中"自由"集于一身。

西塞罗认为,这种混合政体可以通过"法权的适当分配"手段来实现国家政体的稳定和公平。具体地,在混合政体的主要机构设置中,罗马执政官、元老院议会和平民保官三者形成了相互制衡与平衡的权力,避免了单一政体中易出现的种种隐患。这种国家权力制衡的思想已经让人们看到了宪政和法治的雏形,对后来三权分立政体的建立也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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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罗马共和国的国家机构

(1)执政官

i他强调设立执政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没有官员的智慧和尽心,国家便不可能存在"。ii他强调国家法律要合法的官员执行,权力的行使要依自然的理性,不得滥用。官员的权力应是合法的,公民应顺从地、无异议地服从它。iii官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其行使不能超出人民授权的范围。iv所有官员都有占卜权和审判权。v主张设立执政官、审判官和裁判官,战时他们拥有1最高权力,不服从任何人,人民的福祉对于他们即最高法律,他们颁布的一切命令都是合法的、有效的。vi任何人不得在10年内担任同一官职;官员任期5年,不得连任。

(2)元老院

i元老院由官员组成,有占卜、立法之权,它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它有权任命官员、派遣使节、发布作战命名。ii元老院不应作出不公正的决定。元老要精通公共事务,完美无瑕,成为其他阶层的榜样;行为不端者,不能留在元老院。iii元老院受检察官和护民官的限制。

(3)人民大会

人民大会是罗马国家的权力机构,凡是公民都可以参加。它决定罗马国家一切大政方针,包括宣战、推举执政官、制定法律以及核准死刑等。

(4)护民官

由平民自己推举出10人组成。他们反对强暴,保护平民。他们作出的决定和提出的法案对平民均应有效。护民官神圣不可侵犯,有权主持元老院会议。

(5)监察官

由2人担任,任期5年,监察官维护法律的纯洁。

西塞罗强调,"有节制的和谐的国家体制可以通过法权的适当分配来维持"。即一切国家机构,一切官员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能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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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的起源及定义

(1)他认为法律源于自然,应从自然中去寻找法的根源。"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他还说"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总之,西塞罗将法律同人的本性、理性和神明的灵智统一起来,把法律看作是"最高理性""神明灵智",法律代表公正,不公正不能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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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原则

(一)平等原则

西塞罗认为,人是神创造的,在神面前人是平等的。因此,人的权利也就应当平等地得到保护,不得在人民中使用暴力。也就是说,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平等的,否则就是违反自然法,而自然法又是不可违背的。

(二)公开原则

西塞罗主张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该公开,极力主张 取消表决秘密的法律。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在论述官员收受贿赂应受惩罚时,他提出了应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该授予罪行相适应的惩处,以使每个人受到与自己的行为相应的惩罚——施暴处以死刑或剥夺公民权,贪婪处罚金,贪图功名处以辱没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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