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益林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公益林管理的实施意见

林法〔2017〕92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公益林区划界定

(一)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确保重点、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和谐统一的原则;坚持维护林权的法定性和稳定性,保证依法确立的承包经营关系连续性,尊重和维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区划界定公益林要统筹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利益。在区划界定过程中,对非国有林,地方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区划界定书,确保公益林四至界线清楚、林权归属明晰、资源数据准确。

(三)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执行;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省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附后),作为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的依据。

(四)明确划分公益林保护等级,依据《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国家级公益林按其所在林地的保护等级,相应划定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参照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执行。

(五)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市、县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并参照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和标准,制定市、县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建立相应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关于加强公益林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落实公益林管理职责

(六)各地要将公益林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建立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落实保护管理责任。

(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林保护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检查监督公益林经营管理措施和管护责任等落实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

(八)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地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及成果编制、资源调查、生态监测、档案建立与管理,编制并监督执行公益林经营方案,及时报告本地公益林遭受森林火灾、病虫危害和其他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发布监测、评价结果;每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发放公益林补偿资金。

三、全面加强公益林保护

(九)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组织指导贯彻实施工作,开展各种灾害的预防与治理,依法查处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十)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组织指导乡镇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设立公益林标牌,标明公益林的所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权属、保护管理责任人及其责任、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与公益林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人的责任和权利、义务。

(十一)按照公益林的林权归属落实管护责任,对国有公益林原则上实行以国有林场为依托的统一经营管护;对集体林地上的公益林实行分户或联户管护,也可以聘请专兼职护林员统一管护。实行护林员统一管护的,要建立巡山日志、定期检查、年度绩效考核等制度。

(十二)公益林范围内禁止非法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移植大树、采挖珍贵植物、建设构筑物和永久性建筑物、倾倒或堆放生产和生活废弃物等。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禁止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

(十三)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尽量不占或者少占公益林林地。确需占用征收公益林林地的,必须严格控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实行占补平衡;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四、实行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

(十四)公益林经营管理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通过科学经营和规范管理,形成稳定、高效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

(十五)对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实行严格的保护管理措施,原则上不得进行林权流转,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国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内,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清理受害林木的,应当事先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的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并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可根据生态需要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林下空间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程和标准。

(十六)二级国家级公益林除按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在不破坏森林植被和不影响其生态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在国有的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内开展上述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并事先编制林木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经市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管理职责权限依法批准后实施。

(十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可依法进行林权流转,但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和林地用途。

五、规范公益林调出和补进

(十八)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国有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其他公益林调出须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生态保护规划。对禁止开发区域范围内的公益林严格限制或禁止调出;对限制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范围内重点生态区位(包括重要水源地、重要水库、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世界自然或文化遗产地等)的公益林严格控制调出;对限制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范围内一般生态区位的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根据林权人申请,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进行公益林的调出。

(十九)公益林的调出或补进在征得林地所有权人同意后,由林木所有权人和林地使用权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公益林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调出公益林进行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

(二十)公益林的调出包括占用征收和临时占用公益林林地,必须事先进行生态影响评价。要根据公益林所在生态功能区、生态区位以及生态系统类型、森林结构及其功能,重点调查调出公益林对本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对当地生态和周边生产生活环境的影响,包括林权收益预期、饮用水源水质、水土流失、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受影响的程度。通过咨询有关专家、收集评价范围内及周边的公众和社会团体、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形成生态影响评价报告。

(二十一)公益林的调出和补进遵循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原则。县级行政区域内符合补进的公益林面积少于调出的公益林面积时,须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现增减平衡;市级行政区域内符合补进的公益林面积少于调出的公益林面积时,须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二)公益林调出和补进的申请,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核,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上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查验和审核,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予以批复。其中单次调出或者补进国家级公益林超过1万亩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审定,并抄送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十三)申报补进、调出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公益林调出和补进的申报材料包括:调出和补进申请书、社会公示情况、生态影响评价报告以及公益林保护等级、权属、面积、地类、功能等级、林种、郁闭度、小班区划图、生态区位图、小班卡片和现场界定书等。

(二十四)对各地申报的公益林调出和补进的现场查验,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办。承担现场查验的单位或机构须提供查验报告,并对查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负责。

六、完善公益林信息系统

(二十五)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公益林保护等级变更与确认、小班属性数据更新和小班矢量数据转换等基础工作,将公益林小班属性数据和矢量数据转换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确保公益林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二十六)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上年度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涉及公益林林地使用、调出与补进等方面的资源变化情况报告、资源变化数据汇总统计表,以及调出、补进和更新后的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七、规范公益林补偿资金监管

(二十七)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的档案。公益林补偿资金拨付到市或县(市、区)后,市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公益林管护情况核查验收,编制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核定清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清册,及时拨付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管护补助支出,其中林农个人的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直接打卡发放。

(二十八)国有林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中央和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和核算。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和标准

2、省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和标准

安徽省林业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13日

附件1

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和标准

一、江河源头

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

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重要江河干流包括:

(一)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河流:长江(含通天河、金沙江)、黄河、淮河、松花江(含嫩江、第二松花江)、辽河、海河(含永定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珠江(含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

(二)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地区的河流:额尔齐斯河、疏勒河、黑河(含弱水)、石羊河、塔里木河、渭河、大凌河、滦河。

(三)其他重要生态区域的河流:钱塘江(含富春江、新安江)、闽江(含金溪)、赣江、湘江、沅江、资水、沂河、沭河、泗河、南渡江、瓯江。

(四)流入或流出国界的重要河流: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元江、伊犁河、狮泉河、绥芬河。

(五)界江、界河:黑龙江、乌苏里江、图们江、鸭绿江、额尔古纳河。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四、湿地和水库

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一)重要湿地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湿地:

——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重要湿地名录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

——长江以北地区面积在8万公顷以上、长江以南地区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湿地。

——有林地面积占该重要湿地陆地面积50%以上的湿地。

——流域、山体等类型除外的湿地。

具体包括:兴凯湖、五大连池、松花湖、查干湖、向海、白洋淀、衡水湖、南四湖、洪泽湖、高邮湖、太湖、巢湖、梁子湖群、洞庭湖、鄱阳湖、滇池、抚仙湖、洱海、泸沽湖、清澜港、乌梁素海、居延海、博斯腾湖、塞里木湖、艾比湖、喀纳斯湖、青海湖。

(二)重要水库:年均降雨量在400毫米以下(含400毫米)的地区库容0.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雨量在400—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地区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雨量在1000毫米以上的地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五、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包括:

(一)八大沙漠:塔克拉玛干、库姆塔格、古尔班通古特、巴丹吉林、腾格里、乌兰布和、库布齐、柴达木沙漠周边直接接壤的县(旗、市)。

(二)四大沙地:呼伦贝尔、科尔沁(含松嫩沙地)、浑善达克、毛乌素沙地分布的县(旗、市)。

(三)其他荒漠化或沙化严重地区:河北坝上地区、阴山北麓、黄河故道区。

(四)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黄河中上游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乡级为单位,沟壑密度1公里/平方公里以上、沟蚀面积15%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地区。

——长江上游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36度以上地区。

——四川盆地丘陵区,以乡级为单位,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流失厚度3.7毫米/年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

——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至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

本项中涉及的水土流失各项指标,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七、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台湾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

八、除前七款区划范围外,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禁伐区为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三)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以小班为单元,集中分布、连片面积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


附件2

省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和标准

一、江河一、二级支流源头及两岸

(一)江河源头:长江和淮河的一、二级支流源头,新安江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支流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新安江的二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汇水区内支流两侧最大5公里以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长江和淮河的一、二级支流,新安江的一级支流,其两岸以外1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1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新安江的二级支流,两岸以外500米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500米,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二、湿地和水库

(一)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以及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林地;湿地周围1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1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二)重要水库: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周围1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1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三、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与人文遗产名录、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以及历史文化名城

森林生态类型、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含待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世界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周围的林地。

四、荒漠化和水土严重流失地区

(一)荒漠化或沙化严重地区的林地。

(二)亚热带、暖温带岩溶地区、砂砾岩山地基岩裸露平均在35%至70%之间的石漠化地区森林和灌木林。

(三)用于防风固沙的基干林带(主林带或一级林带)单侧植树3行及其以上、连续面积50亩及其以上,或者集中连片面积150亩及其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五、军事用地

山区、丘陵区的驻军和军事禁区周围划入国防用地的林地。

六、道路

国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100米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100米,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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