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公布了,
3则征收土地公告,
分别为姑苏府〔2020〕67号、姑苏府〔2020〕66号、姑苏府〔2020〕75号。
本次拆迁涉及京杭大运河苏州段堤防加固工程项目姑苏区段、姑苏区陆家村、西巴里南地区。
其中姑苏府〔2020〕75号,住宅补偿相对最高。
姑苏府〔2020〕67号
一、征收范围:
姚家浜东37号、姚家浜南22号、姚家浜南26号、姚家浜南26-1号、新庄西路26-505室(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5户,总计约100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启征日期: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方案:
-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 经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4769元。
姑苏府〔2020〕66号
一、房屋征收范围:
西巴里南51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1户,总计约473.14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征收实施时间 :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方案:
-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 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6794元。
姑苏府〔2020〕75号
一、征收范围:
陆家村2号、3号、13号、18号、19号、21号、22号、23号、24-1号、24号、26号、27号、28号、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36号、37号、38号、39-1号、39号、40号、41号、42号、43号、44号、45号、46号、47号、48号、49号、50号、51号、52号、53号、55号、56号、57号、58号、59号、60号、61号、62号、63号、64号、66号、67号、68号、74号、原平江环卫车队。(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约52户,总计约21000平方米。其中住宅约51户,面积约18500平方米;非住宅1户,面积约250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启征日期: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方案:
-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 经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1929元;
- 商业(内部道路)一层每平方米17182元,商业(沿东环路)一层每平方米33161元
- 综合用房每平方米10257元
以上内容整理自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官网,想看详细版的朋友可以前去。
为什么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姑苏区基本每月都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甚至于去年11月22日连发4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那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目的是什么呢?
或者通俗点问,为什么要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其实这个答案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590号令”)中。
主要有六点: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而且,房屋被征收后,再建的工程也是有要求的,毕竟土地资源无价。
不仅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要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其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补偿有哪些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更关注的绝对是补偿了。
一、在“590号令”中,第17条中,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这三点也可以看成“奖励金”补偿,而且市、县级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
比如姑苏区的主要“奖励金”补偿有:
- 搬迁补偿费;
-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 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 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 搬迁奖励费;
- 其他各类补助费: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
类目还是比较固定的。
二、补偿方式
在要么选择要房,要么选择拿钱。
在这点上,姑苏区的安置方式与“590号令”第21条是一样的。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此次三则征地公告中,参与产权调换用房的都是长江花园、虎池苑等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