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04执1193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林华金
住址:同和镇平美村大垌屯25号
身份证号:4508211985****4819
立案时间:2020-03-03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人林华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潘国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守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林华金、潘国明共同退赔被害人许春霞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九百八十五元、被害人李晓笑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九百元、被害人李庆经济损失一万二千八百一十六元。追缴被告人刘守芝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三十五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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