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应如何认定?


法院: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应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张可与秦明系朋友关系,2016年12月,秦明以饭店资金周转为由提出向张可借款10万元,张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秦明转款8万元,秦明出具了借款10万元的借条一张。张可表明除银行转账外,还从朋友处借款1万元现金转借秦明,秦明予以否认,并表示只收到7千元现金,实际借款金额8万7千元。

间借贷纠纷具有实践性特征,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秦明认可只收到了借款本金为8.7万元,故应认定借款金额为8.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纠纷具有实践性特征,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

本案中,除借条外,张可只提供8万元的支付凭证,未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借款已实际发生;且张可在庭审中陈述,除转账外,还从朋友处借了1万元现金给秦明,但没有出具欠条给朋友;同时,秦明出具给张可的借条中也没有约定利息;张可主张从朋友处借了1万元,再转借给被告,不符合常理;张可也未向本院申请其朋友出庭作证,张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秦明自认收到了7千元现金,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本案中的借款金额应认定为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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