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金额与常理不符,且借条也有瑕疵,法院判决不还钱

借条纠纷系列之五——借条瑕疵、金额不符常理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可在实际生活中偏偏有这么些人,总要把你的善良拿来“透支”,把你的金钱拿来“挥霍”,借了钱就想赖账。因此,他们常常在借条上打主意,一字之差可能带来天壤之别。接下来,我们将以借条为主题,为大家呈现系列文章。仅供参考!


转账金额与常理不符,且借条也有瑕疵,法院判决不还钱

【基本案情】

康志明与姚清喜系夫妻。

2017年7月31日,康志明两次分别转账给黄志勇49 000元、30 958元;2017年8月6日,康志明共六次转账给黄志勇,金额分别为50 000元、50 000元、50 000元、50 000元、50 000元、2 229元。上述八次转账的数额共计332 187元。

之后,黄志勇出具一份其签名捺印的借条给姚清喜收执,借条载明:“玆向黄智勇借到人民币37万元整。借款人:黄智勇”,借条未载明书写时间。康志明、姚清喜以黄志勇欠其借款370 000元拒不偿还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康志明、姚清喜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借条及其庭审陈述为据,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另查明,康志明、姚清喜夫妻开了彩票站,黄志勇多次向他们购买六合彩。

庭审中,康志明、姚清喜称,康志明分别于2017年7月31日、2017年8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八次支付给黄志勇332 187元;姚清喜于2017年8月6日下午再支付给黄志勇现金37 813元;康志明、姚清喜总共支付给黄志勇借款370 000元。之后,黄志勇出具其签名、捺印确认的借条给姚清喜收执,确认向康志明、姚清喜借款370 000元的事实。康志明、姚清喜已实际支付给黄志勇借款370 000元,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黄志勇认为,康志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黄志勇的332 187元系为了支付黄志勇向康志明、姚清喜购买六合彩中奖的金额及回扣的数额,并非是出借给黄志勇的借款,与本案无关。因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康志明、姚清喜并没有实际支付款项给黄志勇,故黄志勇故意将借条的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写成“黄智勇”。正常的借款数额应该为整数,康志明转账给黄志勇的八笔款项,有两笔数额分别为30 958元、2 229元,不符合常理。

【问题呈现】

康志明、姚清喜是否实际支付给黄志勇借款370 000元,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康志明、姚清喜并未实际支付给黄志勇借款370 000元,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理由如下:

1.黄志勇出具给姚清喜收执的借条存在瑕疵。虽然该借条系黄志勇签名、捺印确认的,但出借人和借款人处都是写“黄智勇”,且借条没有落款时间。

2.交付过程中的数额不是整数,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2017年7月31日,康志明给黄志勇的银行转账数额分别为49 000元、30 958元,共计79 958元;2017年8月6日,康志明给黄志勇的银行转账数额分别为50 000元、50 000元、50 000元、50 000元、50 000元、2 229元,共计252 229元。据康志明、姚清喜所述,姚清喜于2017年8月6日下午交付黄志勇现金37 813元。讼争款项为370 000元,但实际交付过程却出现多次不是整数的数额。此外,2017年7月31日共转账79 958元,2017年8月6日共转账252 229元,也都不是整数,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2017年7月31日、2017年8月6日最后一笔转账给黄志勇后,康志明的账户上分别尚有余额2389.37元、7013.37元。若康志明给黄志勇的转账系支付借款的出借资金,在银行账户尚有余额的情况下多次出现转账数额不是整数,与常理不符。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及平时生活经验准则,本院据此认定康志明转账给黄志勇的款项并非民间借贷出借款项,康志明、姚清喜并未实际支付黄志勇借款370 000元,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律师提醒】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康志明、姚清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实际交付黄志勇借款370 000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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