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達禽業6宗違規實控人收警示函 主辦券商為國元證券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30日訊 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近日公佈的關於對榮達禽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榮達禽業”,834797)及劉家榮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證監會安徽監管局於近期對榮達禽業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榮達禽業存在以下問題:

1.股權代持轉讓未披露。公司簽訂《財務顧問協議》、《榮達禽業總承銷合同》,委託尋找投資者參與公司股權轉讓代持,支付投資差價款、投資財務顧問費及董事長獲得資金額未及時披露,不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2.收入確認存在瑕疵。母公司主要銷售客戶同中約定了返利條款,公司未對應付返利進行賬務處理,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14號——收入》的相關規定。

3.資金管理制度未有效建立。公司沒有建立與資金拆借相關的制度,資金拆解的合同管理不完善,部分資金拆解未簽訂借款協議,部分股東拆借款項未約定支付利息,不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等規定。

4.關聯交易未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以其持有股份向上海蒲園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採購授信額度質押擔保事項未披露,不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5.研發費用資本化依據不充分。公司目前存在多個研發項目,賬目未按照項目進行分開核算,未明確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分界點,研發費用資本化依據不充分,不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十二條、《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七條的規定。

6.“三會”運作存在瑕疵。股東大會中關聯方迴避表決,會議記錄文件不全,不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等相關規定,證監會安徽監管局決定對榮達禽業及劉家榮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提醒榮達禽業及相關人員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榮達禽業成立於1999年11月12日,註冊資本6330.17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為劉家榮。截至2020年6月30日,劉家榮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56.13%。公司於2015年12月30日在新三板掛牌,股票代碼834797,主辦券商為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公司股東大會就本次股票發行作出的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二)發行對象的範圍;(三)定價方式、發行價格(區間)或發行底價;(四)募集資金用途;(五)決議的有效期;(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七)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八)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股票公開轉讓的科技創新公司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一)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二)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三)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範圍;(四)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五)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份的轉換情形;(六)其他事項。全國股轉系統應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公司表決權差異的設置、存續、調整、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等事項制定具體規定。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公眾公司應當強化內部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真實可靠及行為合法合規。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公眾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集、提案審議、通知時間、召開程序、授權委託、表決和決議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記錄應當完整並安全保存。股東大會的提案審議應當符合規定程序,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和表決權;董事會應當在職權範圍和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對審議事項作出決議,不得代替股東大會對超出董事會職權範圍和授權範圍的事項進行決議。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七條: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

研究是指為獲取並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

開發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於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

關於對榮達禽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劉家榮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榮達禽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劉家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於近期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等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劉家榮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提醒你公司及相關人員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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