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控人
首先知道“對手是誰”,明確“實控人”的身份及背景
判斷大股東、法代是“實控人”、“合夥人”,或僅為幕後操盤人的“白手套”
案例:曾盡調東莞市塘廈鎮某項目,一期投資額近億元但大股東背景資料極少,又發現,債務人公司電話、代理律師與“某集團公司”相同,且在一次慈善活動中,債務人大股東與“某集團公司”實控人家屬成員共同捐款
2.佔用人
若案外人佔用且租賃情況不詳,對佔用人進行深度調查、暗訪,調查程度與債務人等同
明確佔用人背景,是否與債務人關聯,是否有利害關係,分析其需求,評估其“對抗程度”
3.完整抵押
案例:曾盡調東莞市常平鎮某項目,大多數房產的抵押權/首封是銀行,小部分是本村集體企業,或為債務人“設局”,則對於評估方法、回收週期審慎估計
建議查清地塊四至,比對全部有證、無證地上建築物數量、面積
4、紅線內外
是否有其他影響使用的因素
例如紅線外“五通”未達;地上“高壓線”;地下“天然氣管道”(需進一步評估遷改方案)
案例:曾盡調東莞市大朗鎮某“工改工”項目(未實施,仍在庫),發現莞惠城軌地下穿過,須進一步瞭解建築退讓
5.各類規劃
瞭解地塊有關各級、各類規劃,確認最新規劃信息
案例:曾盡調東莞市沙田鎮立沙島某項目,發現恰在9天前調整,調前用途“M3三類工業用地”,調後用途“耕地”
6.舊改潛力
若在改造範圍,進一步明確改造模式及進程,是否仍在標圖建庫等信息
若不在,可評估改造潛力,瞭解當地最新“工改工”鼓勵政策、申請流程、計收地價,進一步評估改造潛力;
若買家計劃“工改居、工改商”的,比對該鎮街“工業保護線”後審慎評估
7.閒置風險
對於空地類/未驗收項目,明確該地塊是否被認定為閒置土地,超期未動工的,並非一定會被認定,即使是“閒置土地”,進一步瞭解閒置原因(政府原因還是業主原因)
8.欠出讓金
雖已辦證,但土地出讓金、滯納金、稅費未繳齊,曾經有些地方政府為了便於招商引資或其他需求,有過此類方式
9.買家資格
曾盡調東莞市松山湖某項目,當地管委會對於“C65科研設計用地”買受人有諸多要求,涉及主體資格、經營項目、投資強度、稅額貢獻
10.集體土地
集體建設用地上無建築物的,土地抵押無效
有些地市可以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產,房產抵押后土地一併抵押,有些地市不予辦理抵押
有些地市法院很少處置集體房產,有些地市拍賣成交率很高
案例:曾盡調東莞市沙田鎮某項目,地塊可以變更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然資源局僅作形式審查,新的合同內容不能突破原合同約定。整體流程類似於國有土地的“協議出讓”方式
另,此類盡調建議考慮“屬地性”
11.公益設施
曾盡調東莞市虎門鎮某項目,其關聯項目的土地登記用途為“商業用地”,房屋用來做民辦學校,被法院認定為公益性事業單位,抵押無效
12.分割轉讓
從項目退出的角度,可瞭解當地M0新興產業用地、M1一類工業用地、C65科研設計用地分割轉讓的最新政策
13.附加價值
除了基礎的土地及房產,有些項目還有價值點可挖
例如:領先水平的“軟硬件設備”構築物、附著物;稀缺性的“特許經營許可”無形資產
14.處置方式
紓困盤活,還是掛網拍賣
處置方向的不同,決定估值思路的不同,盡調側重、估值結果更是不同
15.稅費部分
在“流動性差區域”,建議評估時將“買賣雙方”稅費因素考慮在內
16.流動性差
若“被組包”流動性差區域的項目,不建議按成本法,能鎖定買家的按買家出價,否則按預期用途估值,例如工業廠房做倉庫、貨車停車場
17.工程款
在建工程抵押的,建議瞭解欠工程款數額及是否優先受償情況
18.另案首封
瞭解其債權類型、真實性,評估後續方案與處置期限,“涉刑案”、“涉軍產”、“涉權貴”、“涉群訪”的,審慎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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