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頂替,該當何罪?

 知識改變命運,古今如此,因而古有頭懸樑、錐刺股,今有衡水和毛坦廠以及無數奮力攻讀的莘莘學子。中外皆然,所以知識的傳授和獲得,舉世重視,無一例外。知識不僅改變個人和家庭的命運,而且改變一個國家和時代的命運。教育乃立國之本、強國之基。然而,如果知識竟然也不能改變命運,系因十幾載寒窗苦讀獲取知識後的成果被他人竊取;作為中國教育皇冠上的明珠的高考,竟然有人篡改姓名和冒名頂替,當然出離絕大部分人的憤怒,因此,最近被披露的山東諸多高考頂替事件,引發熱議。尤以苟晶被高考頂替為甚。其自述於1997年參加高考,首次被其班主任的女兒頂替,後者去北京讀了大學。次年苟晶以全區幾萬名考生第四名的摸底成績,竟再次被頂替,最後被一所其沒有填報過志願的未聽說過的黃岡某大學錄取。這仍然不是最令人憤怒的,直到看到苟晶公開該事件後,苟晶原班主任竟然帶著數人,前往苟晶的杭州住處,同時動用一切渠道施加壓力,竟然繼續以苟晶親屬孩子中考事項,暗示威脅。作為一名從事教育多年的教師,竟然能寡廉鮮恥到如此地步?!據稱,山東濟寧市已經組成專案組調查此事,然而苟晶的原班主任目前仍然四處活動,難道高考頂替事件無法可依?中國的法律治不了這些作奸犯科之人?

高考頂替,該當何罪?

一.高考頂替案件涉及的六宗罪

  1.偽造居民身份證罪

  高考頂替非法行為得以“成功”實施的後果之一是,頂替者必然冒名,即以被頂替者(以下或稱“受害者”)的姓名和身份信息獲得大學錄取並完成就讀,此後繼續以該姓名從事工作和生活。根據《刑法》280條,“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此,筆者認為,對於高考冒名頂替者或其共犯,存在偽造或編造居民身份證的犯罪行為的,可以依法判處七年的最高刑期。

  2.偽造國家公文和證件罪

  如果在高考頂替過程中,作案者偽造或篡改錄取通知、戶口遷移證或其它國家公文或證件的,根據《刑法》280條,涉嫌構成偽造國家公文和證件罪,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湖南省邵陽市北塔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王崢嶸偽造國家證件罪一案中[判決書文號:(2009)北刑初字第46號],邵陽市北塔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被告人王崢嶸女兒王佳俊高考成績為335分,而王佳俊的同學羅彩霞高考成績為514分。2004年9月期間,王崢嶸為了使女兒王佳俊能夠讀上二本大學,便冒用羅彩霞高考信息,偽造了羅彩霞戶口遷移證,從而使王佳俊成功地冒名頂替羅彩霞入讀貴州師範大學,王佳俊畢業後用羅彩霞名字辦理了畢業證、教師證等相關證件,致使羅彩霞大學畢業無法辦理畢業證、教師證等相關的證件,王崢嶸女兒王佳俊冒名頂替羅彩霞入讀貴州師範大學的事件被新聞媒體披露,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崢嶸為了使其女兒能夠讀上本科大學,採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高考成績信息等資料、偽造被冒用者的戶口遷移證及學生學籍檔案等手段,並通過其他途徑使其女兒以被冒用者的身份就讀大學,王崢嶸的行為,影響了公安機關對人口戶籍管理的正常活動,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名譽和聲譽,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了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結合王崢嶸的認罪態度、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影響,判決被告人王崢嶸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第一項判決中確定的犯受賄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罰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3.行賄罪

  高考冒名頂替者及其家人為達到“成功”實施冒名頂替,如果向有關機關、大學、招生辦等的主管人員以財物行賄,則符合行賄罪的犯罪構成,即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對犯行賄罪的,通常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受賄罪

  在高考冒名頂替實施過程中,如果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生辦或高校主管人員,收受財物後違規給與便利,甚至實施違法違規行為,則構成《刑法》第385條規定的受賄罪,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特別說明,根據《刑法》第93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均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因此,在前述行賄罪和受賄罪中,高校作為事業單位,高校的主管人員和教師等,均可能成為受賄罪的主體。筆者認為,實施涉嫌高考冒名頂替犯罪的人員向高校主管人員或教師行賄,構成行賄罪。

  5.濫用職權罪

  根據《刑法》397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或徇私舞弊的,構成濫用職權罪。以苟晶的原班主任為例,筆者認為,其身份符合濫用職權罪的主體資格認定,如果其濫用班主任職權、營私舞弊,實施了高考冒名頂替,則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濫用職權罪的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罪

  實施高考冒名頂替行為的過程中,亦可能存在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採用其它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的行為。該等情形下,則可能構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根據《刑法》第285條的規定,對於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高考頂替,該當何罪?

二.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

  本文的題目主要涉及刑事責任,但是為全面梳理高考頂替事件可能引發的所有法律責任,本文另從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角度予以闡述。

  1.民事責任分類

  1)侵犯受教育權利《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高考冒名頂替後,致使被頂替者失去接受大學教育或更好大學教育的機會,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其受高等教育的權利被非法奪取?作為實施高考冒名頂替的人,實施侵害了被頂替者的憲法規定的受教育權?受害者可否依據該條規定,主張權利救濟和賠償?上述問題,在原告齊玉苓與被告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以下簡稱濟寧商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以下簡稱滕州八中)、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滕州教委)侵犯姓名權、受教育權糾紛一案的審理和判決中,可以獲得部分答案。該案原告齊玉苓訴稱:原告經統考後,按照原告填報的志願,濟寧商校錄取原告為九〇級財會專業委培生。由於各被告共同弄虛作假,促成被告陳曉琪冒用原告的姓名進入濟寧商校學習,致使原告的姓名權、受教育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被侵犯。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給原告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主張原告復讀一年的費用;原告為將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交納的城市增容費;原告改上技校學習交納的學費;陳曉琪在濟寧商校就讀期間應享有的助學金、獎學金;原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賠償精神損失40萬元。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齊玉苓的姓名權被侵犯,除陳曉琪、陳克政應承擔主要責任外,濟寧商校明知陳曉琪冒用齊玉苓的姓名上學仍予接受,故意維護侵權行為的存續,應承擔重要責任;滕州八中在考生報名環節疏於監督、檢查,並與滕州教委分別在事後為陳曉琪、陳克政掩飾冒名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亦有重大過失,均應承擔一定責任。原告齊玉苓主張的受教育權,屬於公民一般人格權範疇。它是公民豐富和發展自身人格的自由權利。本案證據表明,齊玉苓已實際放棄了這一權利,即放棄了上委培的機會。其主張侵犯受教育權的證據不足,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被告陳曉琪停止對原告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各被告賠禮道歉並承擔精神損失費35000元。

  原告上訴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齊玉苓所訴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侵犯姓名權、受教育權一案,存在著適用法律方面的疑難問題,因此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研究後認為:當事人齊玉苓主張的受教育權,來源於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01〕25號司法解釋批覆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

  山東高院認為,陳曉琪冒名上學後,滕州教委幫助陳克政偽造體格檢查表;滕州八中幫助陳克政偽造學期評語表;濟寧商校違反檔案管理辦法讓陳曉琪自帶檔案,給陳克政提供了撤換檔案材料的機會,致使陳曉琪不僅冒名上學,而且冒名參加工作,使侵權行為得到延續。該侵權是由陳曉琪、陳克政、騰州八中、騰州教委的故意和濟寧商校的過失造成的。這種行為從形式上表現為侵犯齊玉苓的姓名權,其實質是侵犯齊玉苓依照憲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各被上訴人對該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終改判陳曉琪、陳克政賠償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7000元,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陳曉琪、陳克政賠償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41045元,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各被上訴人賠償齊玉苓精神損害費50000元。

  本案系法院認定教育權被侵犯而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經典案例,可茲各法院參考。只是前述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01〕25號司法解釋已經被停止適用,故該類案件(如有)的最新審理結果,可能存在變數。

  2)侵犯姓名權

  毫無疑問,高考冒名頂替者的行為侵犯了受害者的姓名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上述已有較多論證,不再贅述。

  2.訴訟時效

  該類高考冒名頂替的案件,鑑於多是年代久遠之後才發現,有些甚至現在尚未發現,因此,該類事件出現後,必然會涉及訴訟時效的問題,預計被告大多以此抗辯。筆者認為,由於該類侵權行為延續至今或知悉權利被侵害多是近期,因此,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上述齊玉苓訴陳曉琪案中,被告提出此抗辯,但未獲得法院支持。

高考頂替,該當何罪?

三.行政處罰

  對於高考冒名頂替行為的行政處罰,目前可見的是於2014年7月8日實施的教育部令第36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涉及的違規主體有高校、高中、招生考試機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工作人員和考生,列舉的各類主體的違規行為有三十幾項,與高考頂替相關的違規行為亦有十多項。但是,該《暫行辦法》對於採取的行政處罰措施均是監察處理、作出處分決定等,對於情節嚴重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查處。因此,筆者認為,對於高考頂替的行政管理和處罰規定,過於簡單,操作性不強,處罰力度偏弱,是導致高考頂替頻繁出現,甚至在山東大規模出現的原因之一。唐代詩人袁皓《及第後作》“金榜高懸姓子真,分明折得一枝春。蓬瀛乍接神仙侶,江海回思耕釣人。九萬摶扶排羽翼,十年辛苦涉風塵。昇平時節逢公道,不覺龍門是嶮津。”時至今日,高考竟然時有冒名作假之人。高考頂替者是普通人中可恥的欺世盜名者,偷盜的不僅是受害者和其家庭的多年辛勞和期盼、受害者精彩而無限可能的人生,還有社會的公平正義。如上所述,現有的法律法規已經可以依法懲戒該種涉嫌犯罪的行為,並非無法可依。期待相關部門採取強力措施,嚴厲打擊高考頂替的違法行為。雖然時光無法流轉,但是正義可以彰顯。

  來源:微法官

  作者:萬迎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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