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國輕罪體系的構想-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 白岫雲

從1997年刑法典頒佈至今的20多年間,我國相繼頒佈了10部刑法修正案,其中每一部修正案對刑法分則的條文都進行了大幅度擴充,增加了新罪名,這些罪名近90%屬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案件。特別是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後,擴大犯罪圈、採取“輕罪化”的立法模式已經成為我國刑事立法的發展趨勢。

一、輕罪化帶來的問題

犯罪圈的不斷擴大帶來司法資源的不堪負重;犯罪標籤的延續效應,也使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加劇。為了適應我國輕罪化的立法態勢,緩解司法實踐中案件堆積如山的司法困境,我國在刑事程序法領域進行了一系列的試點改革,其中建立速裁程序、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成為當下緩解司法效率低下的主要措施。根據201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官方數據統計,目前全國檢察機關認罪認罰的平均適用率已經超過80%;此外,202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全國檢察長會議上也表示,要進一步降低逮捕率和審前羈押率,擴大非羈押手段的適用,以有效地減少社會的對立面。然而,與高速增長的輕罪犯罪率及難以一蹴而就減少的高審前羈押率相比,這些措施無異於杯水車薪。僅以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危險駕駛罪為例,根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9年7月23日發佈的消息,2019年上半年全國查處酒駕醉駕90.1萬起;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2020年5月25日在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數據統計,2019年全國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件129.7萬件。也就是說,如果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查處的酒駕醉駕一律入罪,那麼將遠遠超過全國法院一審審結的刑事案件總數。

司法效率低下必然導致司法公正的實現受阻;審前羈押率的居高不下,使監獄擁擠狀況加劇;刑滿釋放人員因犯罪前科導致的求職受阻、生活無著也使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增多。所有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轉變思路,進一步科學、合理地優化配置司法資源。

二、輕罪體系的構建設想

1.改良刑事速裁程序,實現一站式審判的程序跨越

我國2018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增設了刑事速裁程序。然而,這種速裁程序的適用,依然要通過偵查、起訴、審判三階段,也就是說,速裁程序只是對審判程序中質證環節作出了適當的簡化,其它依然需要遵循傳統的訴訟模式進行,從而導致其在實踐運用中陷於“速裁不速”的尷尬局面。本質上講,這種以傳統三階段訴訟模式為藍本構建的刑事速裁程序還沒有擺脫舊有訴訟思維的桎梏,已經不能適應立法輕罪化發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轉變固有思維,尋求更為可行的速裁模式。如建立一種全新的一站式的訴訟模式,實現刑事訴訟階段的跨越式發展。具體來說:對於一些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微罪、輕罪案件,可以省略從偵查到審判中的某一個或某幾個訴訟階段,直接進入審判程序,實行從立案到審判的一站式庭審;一審之後也可以省略上訴審程序,實行一審終審。

2.建立治安法院,審理輕罪案件

輕罪的擴張,使偵、控、審超負荷運轉,而人民法院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其審判任務的超負荷運轉無疑會影響其公正審判作用的發揮。有鑑於此,筆者認為,可以借鑑世界先進法治國家的做法,建立專門審理輕罪案件的治安法院,並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廓定治安法庭的受案範圍和職責權限。具體來說,我國治安法院的設置可以採取由基層人民法院在管轄區域內,以各社區派出所設立審判庭的方式,快速審理所轄區域之認罪認罰的輕罪案件。例如對於目前發案數位居刑事案件第一位的危險駕駛罪,現場執法人員查獲的酒精濃度證據可以達到我國法律規定的證明犯罪的證據標準,對於這類案件,就可以進入一站式審判,即醉駕人員被查獲後,由其單位、家屬或居委會領回,規定其在1-3日內到所轄區域或犯罪地治安法庭接受刑事處罰。治安法庭根據明確的司法解釋規定的量刑標準,查明被告人系初犯、再犯或累犯,參照酒精濃度比分別作出罰款或社區勞動(輕中度醉駕、初犯)、禁駕3年(再犯、初次深度醉駕)、終身禁駕(累犯)的判決。這樣既可以保障裁判量刑的公平、公正性,提高訴訟效率,又可以有效地較少審前羈押,緩解監獄擁擠狀況,可謂一舉多得的舉措。

3.建立前科消滅制度,消解犯罪標籤

擴大犯罪圈,實行輕罪化立法已經成為一種世界性的趨勢,也必將成為我國今後刑事立法的發展方向。與法治文化和社會傳統相關,國外法治發達國家有比較完備的前科消滅制度;社會群體和公眾對於微罪和輕罪,也難以形成犯罪人的犯罪標籤化效應。而在我國,一旦犯罪,不管是重罪還是輕罪,犯罪人的標籤可能會伴隨其一生,對其求職、學業乃至家庭生活和家庭成員都會產生巨大的影響。有些刑滿釋放人員就是因為犯罪前科遭到用人單位的歧視,犯罪人的標籤化導致其工作受阻、生活無著、家庭破裂,最終使其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在犯罪圈不斷擴大,特別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擬對未成年人責任年齡適當降低的大背景下,應儘快建立我國的前科消滅制度,對於一些社會危險性低或過失犯罪的犯罪人,在受到刑事處罰或刑滿釋放的一定期限後,取消其擇業限制或前科制度,使其更好地融入社會,這不僅僅有利於犯罪人的改造,有利於社會的穩定,也是實現恢復性司法的目標、實現刑罰最終目的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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