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不勝任工作員工,要注意什麼?(很實用)

這一天,Mark律師正在跟實習律師小園講解著勞動法律師工作的一些注意事項。前臺帶著一個男子走進Mark的辦公室。

原來是某地產公司的人事部經理陳軍,只見陳軍一臉苦色地說:“Mark,我這裡遇到了一個麻煩,你幫我參謀參謀,我應該怎麼處理?”

“具體是什麼麻煩呢,說來聽聽。”

“我們公司營銷部門有個銷售組長,這幾個月的工作表現不好,業績很差,而且,工作態度也不好,我覺得留著他在團隊裡,簡直是一顆老鼠屎會壞掉一鍋粥的,會給團隊的其他成員帶來不良榜樣的,所以,我想辭退他。”

“那你打算用什麼理由辭退掉他呢?” Mark問到。

“他業績不好,我打算說他不勝任工作,然後處理掉他。”

“你說他不勝任工作,有證據嗎?要知道,打官司的時候都是打證據的”

“我們營銷部門每個月初,對於每個銷售人員,都是簽訂了銷售任務書的,比如他,我們是規定了每月50萬的銷售額,但是,這幾個月,他每個月完成的銷售額都不到10萬,距離月50萬的銷售任務額相距甚遠,我想,這個應該足以證明他不勝任工作了吧?”

“銷售任務書有他的簽字嗎?”

“有的。”

“銷售業績有他的確認嗎?”

“這個也是有的,他要確認了銷售業績,財務部才能給他計算提成。”

說完,陳軍打開手上的公文包,拿出幾張紙來。“諾,這些就是這幾個月,他的銷售任務書以及銷售業績確認單。”

Mark接過來一看,銷售任務書和銷售業績確認單上的數據寫得清清楚楚的,而且,都有銷售人員的簽字。

“憑這些材料,足以認定他不勝任工作了,但是,現在還不能辭退他。” Mark說到。

“為什麼啊,我們都有證據了,怎麼還不能辭退他呢?”陳軍有些著急了。

“陳軍,你不用急,你聽我說,《勞動合同法》規定得很清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也就是說,法律規定的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不能直接解除,公司要先培訓或者調崗,即,或者培訓,或者調崗,這2件事情,公司至少要做一件,做完了之後,公司還要再次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這樣子,才能辭退員工,這樣的辭退也才是合法的,否則,公司的辭退程序就做得不到位,就屬於違法解除。”

“辭退一個不勝任工作的員工,要這麼麻煩了。”陳軍有些洩氣了。“好吧,那我還是給他調崗吧,對了,Mark,如果我給他調崗到別的部門去,要徵得他的同意嗎?”

“這個問題嘛,實務中認為,當員工不勝任工作的情況下,公司給員工調崗,是公司的用工自主權,所以,可以不要徵得員工的同意。”

“那我就把他調崗到我們公司打掃清潔。”陳軍惡狠狠地說。

“這樣操作是不行的。雖然公司有用工自主權,但這並不意味著公司就可以隨意調崗,我們還是要注意調崗的合理性,否則會被認為惡意調崗而不被司法所認可。比如說,他是做銷售的,他的工作技能中沒有審計的專業知識,我們把他調崗做審計,這種會被認定為是調崗不合理的。又比如說:一個總經理,不勝任工作,我們把他調崗為清潔工,這種也會被認定為調崗不合理的。”

“我把他從銷售組長,調崗為普通銷售員,這樣合理了嗎?”陳軍問到。

“如果是這樣調崗的,基本還是可以認定是合理的。”

“我給他調崗之後,還能不能給他調薪呢?Mark。”

聽到陳軍的這一提問,Mark轉向小園,吩咐說:“小園,你把我們給公司設計的勞動合同打印一份過來。”

過了一小會,小園把打印好的勞動合同拿過來。

Mark翻開勞動合同,指著某個條款跟陳軍說:“我們在幫你們公司擬定勞動合同時,對於這個問題,有這樣的約定。陳軍,你看。”

陳軍小聲讀了出來:“乙方不勝任工作的,甲方有權調崗乙方到__________崗位或下一級別崗位上工作,乙方的月工資標準按________元執行(或按原工資標準下調20%執行),乙方應服從甲方的調崗安排,如不同意甲方的崗位調整,視為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 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Mark說:“有了這個條款,當員工不勝任工作後,公司想調崗再調薪,也能獲得支持了,因為,這個是雙方事先約定好的。”

“我明白了,我先操作看看吧,有問題我再來麻煩你。”陳軍總算舒了一口氣。

臨出門前,陳軍又想到一個問題:“對了,Mark,如果調崗後他還不能勝任工作,這個屬於他的過錯吧,那公司辭退他,是不是可以一分錢不要賠償呢?”

“有很多管理者以為,員工因不勝任工作被辭退的,公司不用給經濟補償金。但這種認識實際上是錯誤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適用不勝任工作條款去解僱員工時,公司是要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的。”

陳軍終於離去了。

小園在一旁聽著Mark跟陳軍的交談,感覺也學習到很多東西。但是,她還有一個疑問沒有獲得答案,於是她開口問道:“師傅,我也有一個問題,想請教你。”

“你有什麼問題不明白呢,小園?”

“像這個員工,他是做銷售的,所以,他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成果,都可以用數值來量化,完不成數值的,就認定為不勝任工作。如果有一些崗位,他的工作是沒辦法用數值來量化的,那我們怎麼樣證明他不能勝任工作呢?”

“嗯,小園動腦筋了,這個是一個非常好的問題。” Mark鼓勵道。“關於這個問題,我的思路是,我們每個月準備兩份報表讓員工填寫,月初一份工作計劃報表,月尾一份工作總結報表,兩份報表對照起來,員工自己寫的工作計劃,自己又沒有完成,那就可以推理出員工不勝任工作,這種判斷邏輯,裁判者一般也都容易接受。”

“哇,師傅,你真的好厲害啊,懂得這麼多東西,我要向你好好學習。” 小園由衷地讚賞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小結:

1、不勝任工作的辭退流程有三步: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崗、再次證明不勝任工作。

2、不勝任工作的調崗無需徵得員工的同意,但需要注意調崗要合理。

3、不勝任工作調崗的,建議公司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可以調薪以及調薪的具體數額,這樣子操作調薪可以獲得支持。

4、辭退不勝任工作的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5、如何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如果工作崗位可以用數值量化的,則可以用數值來證明;如果工作崗位不能用數值量化的,可以採用員工簽字的兩份報表來進行證明。

文︱洗武傑,北京競天公誠(深圳)律師事務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