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白”商标之争,最高院:商标属江小白公司所有

江小白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喝过,但是我相信一定听过,知道有这款酒的存在。而江小白最出名的是江小白瓶装身上的文案可谓是酒商文案的NO1,那文案写得简直戳到每个人的心坎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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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乎江小白一夜之间大火,但是火了之后,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的抄袭、冒牌货。

这不,江小白商标就陷入了纠纷案,备受关注的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江小白公司)与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津酒厂)之间的“江小白”商标之争。

在案件审理中“江小白商标”(下称“诉讼商标”),是由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2016年6月的时候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江小白酒业名下,且申请注册了第33类商标,使用范围含: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黄酒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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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江津酒业跟原告江小白酒业原是代理关系,但是在过程中,恶意抢注诉争商标、以扰乱了市场秩序为由,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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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经审理做出裁定,宣告了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

商评委做出裁定后,江小白公司不服,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做出了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商评委被诉裁定。

这样一来江津酒厂也不服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了二审判决,支持原商评委的裁定,裁定“江小白”商标无效,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样一来,江小白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后经审理,法院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期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规定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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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江小白”商标属于江小白公司所有。撤销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行政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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