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留取徵收中的違法證據?

普通老百姓很難在拆遷糾紛問題中有著更好的解決辦法,更多的還是束手無策,尤其是徵收方進行違法徵收時,被拆遷人雖然眼眼睜睜的看著其違法行為的發生,卻不知道什麼地方違了法,更不知道如何留存、固定證據,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如何留存徵收中的違法證據?

如何留取徵收中的違法證據?

一、如何留取證據?

在徵收過程中,往往會遇到公權力機關人員的違法行為,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那麼,在徵收拆遷中,需要蒐集和保存的書證和物證主要有三大類:

(1)徵收方發佈的公告、通知等。

這些材料一般由徵收方下發,在當地張貼,而且會在當地的國土資源網上進行公開,被拆遷人可以拍照保留證據。

被拆遷人還要學會從公告、通知裡獲取有用信息。比如,徵收公告中一般會有這樣的表述“對徵收決定不服,可以在60天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你對徵收決定不服,就可以及時啟動維權程序。

(2)被徵收土地或房屋的一切相關證件原件,如土地證、宅基地證、房產證、土地承包合同、營業執照、分戶評估報告、房屋測量登記表等。

這些白紙黑字的文字證據,直接證明你對土地、房屋享受合法權益。

注意保留好原件,不能輕易將原件交給他人。最好不要放在徵收範圍內的房屋裡,萬一遇到強拆,證件就不安全嘍。

(3)徵收補償決定、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等等。

在徵收過程中,你無法判斷徵收方強制徵收行為是否合法,在簽收任何決定書之後,要保留好相關的法律文書,以備後期維權需要。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遇到違法行為時怎麼處理?

在遇到違法行為時,或者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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