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宣判杨某平等人恶势力案

9月28日,张家川县法院公开宣判杨某平等人恶势力案。依法对恶势力纠集者杨某平、陕某荣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7年6个月,并处罚金。该案17名被告人实施犯罪10起,其中寻衅滋事9起、故意伤害1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杨某平、陕某荣与社会闲散、无业的被告人李某1、麻某以及有前科劣迹的被告人张某纠集在一起,在杨某平、陕某荣的纠集、指挥下,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张家川县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杨某平、陕某荣为纠集者,以李某1、张某、麻某为成员的恶势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平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陕某荣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杨某平、陕某荣作出如前判决,对其他15名被告人判处6个月至3年3个月有期徒刑,其中李某2与前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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