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以未籤勞動合同為由扣了兩百合法嗎(保險每月五十)?

用戶282307366


這個問題的主幹信息有些少,我只能以一般的情況來判斷,如下:

大家對中介的認知,可能存在誤差。目前是市面上比較多的是兩種:勞務派遣公司和中介服務機構。兩種是不一樣的,有著本著的區別。

  • 勞動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並支付報酬,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 中介主要是通過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職業介紹服務,並收取一定的職業介紹費用,勞動者與勞務中介組織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勞動關係,其相互間的關係不受《勞動法》及相關法律保護。

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很可能出現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我們該如何判定它到底屬於哪一種用工方式呢?參考下面的標準:

  1. 如果勞動者與單位簽訂有勞動合同,通過勞動合同內容一般就可以確定雙方關係的性質;

  2. 如果勞動者未與任何一方簽訂有書面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3. 如果勞動者工資由中介公司發放而勞動者對此未提出異議,同時查明勞務中介與用工單位確實存在勞務派遣口頭協議或書面協議,而且中介機構亦是有開展派遣業務資格的,可確認為派遣勞務,認定勞動者與服務中介公司形成勞動關係。

如果確定和中介公司形成勞動關係後,那麼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是不能向勞動者收取中介費用,更不能剋扣勞動者工資。

如果勞動者和中介公司不形成勞動關係,那麼中介單位可以收取中介服務費。文中表述的應該是跟保險相關的費用,這個是不合法的。


納蘭菜刀


保險是按月繳納的,中介扣了你4個月的工資用以抵繳保險是一個藉口,做法肯定是錯誤的。我猜想沒有簽訂勞動合併不是你的願意,而是中介和用人單位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髮放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髮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 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建議你先和中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拔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電話12333進行投訴,也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申請勞動仲裁。


夏天的雪2020


大家好,關於這個問題的答案肯定是不合法的,勞動法裡面有明確規定,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的,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簽訂的公司違法了勞動合同發,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謝謝大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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