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小夥提供“黑客”服務被判刑

建立微信群,將服務器設置在國外,為他人搭建平臺提供網絡攻擊服務……日前,安徽省濉溪縣一名99年出生的小夥吳某以涉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該縣檢察院提起公訴。2020年3月30日,法院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1歲小夥提供“黑客”服務被判刑

(圖片來源於網絡)


據瞭解,2019年3月起,吳某使用他人搭建的“獨醉壓力測試平臺” “獨醉CC插件平臺”等網頁端及插件提供網絡攻擊服務,同時,他在互聯網上以抓捕及購買的方式獲取“肉雞”(植入木馬程序被控制的計算機),通過集群及控制軟件非法控制計算機25臺。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罪名成立,綜合吳某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予以從輕處罰,違法所得1000元依法予以追繳。


12


檢察官釋法

21歲小夥提供“黑客”服務被判刑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第285條第3款的規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案的立案標準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情節嚴重,可理解為提供了大量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的;出售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數額大的;由於其提供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嚴重危害等。本案中吳某出售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非法控制計算機25臺,構成本罪。


來源:濉溪檢察微信公眾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