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暴力行為進行正當防衛,有以下這些雷區碰不得

正當防衛,指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或者個人利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因此行為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 注:正當防衛不僅不負刑事責任,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正當防衛也是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不用賠錢)

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十分嚴格。而不符合正當防衛構成要件的“防衛”行為,就是正當防衛的“雷區”,也是個人在實施防衛行為時極易違反的規則,接下來筆者將簡單闡述一下這些“雷區”的特徵

面對暴力行為進行正當防衛,有以下這些雷區碰不得

防衛不適時

所謂的防衛不適時,指的是以一般人的視角來看,不法侵害在事實上已經結束,不法侵害人本人已經喪失侵害的能力了,但是防衛人依舊繼續自己的“防衛”行為。

這種情況下,此時的“防衛”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應當正在進行且尚未結束),因而不構成正當防衛。故意為之的,構成故意犯罪;過失為之,則成立過失犯罪;既無故意有無過失為之,則成立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 注:這裡的“一般人”的視角,指的是我們應當
    把自己想象成防衛者本人,從他的角度去考慮不法侵害是否結束,而不能置身事外,從上帝視角要求他冷靜、理性地判斷危險的情況。


面對暴力行為進行正當防衛,有以下這些雷區碰不得

崑山龍哥案就是如此(來自最高檢2018年指導性案例):

當時於海明奪過刀要捅龍哥,龍哥拋向自己的轎車,於海明追砍龍哥。龍哥跑向轎車時,表面上看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但是我們應當站在於海明的角度思考,在他看來,龍哥有可能隨時從車裡拿出兇器繼續對於海明實施侵害,因此,在於本人來看不法侵害尚未結束,他可以繼續防衛(無限防衛)

假想防衛

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不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但是防衛者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並進行“防衛”行為的,就是假想防衛。

假想防衛不是正當防衛的理由,是因為不滿足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

對於假想防衛的處理原則是:如果防衛人有過失,則構成過失犯罪;如果防衛人沒有過失,則就只能按照意外事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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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挑撥

舉個例子,比如說甲欲對乙實施侵害,但是卻故意挑釁乙先對自己實施侵害,然後自己再以正當防衛為藉口對乙實施侵害。此時甲的行為就不是正當防衛,而是防衛挑撥的行為,屬於故意犯罪。

這種情形不構成正當防衛,是因為它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意思條件(本人實施防衛行為時必須是出於使自己、他人的利益免受不法侵害損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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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毆無防衛

鬥毆行為指的是雙方都出於相互侵害對方的意圖而相互攻擊。雙方對於參與鬥毆可能出現的傷害結果都有預見、有承諾。基於被害人承諾的原理,雙方的行為都不違法,也就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問題了。

這種情形不構成正當防衛的理由同“防衛調撥”的情形一樣,是因為它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意思條件

不過,雙方承諾的傷害範圍限定在輕傷的範圍內。如果鬥毆中造成一方重傷或者死亡,則要成立犯罪。

另外,鬥毆中不是完全沒有正當防衛,舉兩個例子:

1.甲乙相互鬥毆,但是乙突然掏出手槍要殺害甲,此時甲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2.甲乙相互鬥毆,甲中途停下來、求饒或者逃跑,乙緊追不放。此時甲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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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

這是當前人們對正當防衛制度爭議最多的一個點,倒不是因為防衛過當的規定本身不合理,而是因為人們在實施防衛行為的時候往往處在十分緊迫的情況下,根本來不及考慮自己防衛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以及自己的防衛手段是否過當。

不過儘管如此,我們也要明確防衛過當的基本含義:防衛手段必須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舉個例子,別人是非法侵入你的住宅,你的防衛手段就是把他趕出去,最多隻能把他打成輕傷。如果將其打成重傷或者死亡,就是典型的防衛過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不過,為了體現刑法的“謙抑性”,刑法對防衛過當同時規定了:防衛過當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面對暴力行為進行正當防衛,有以下這些雷區碰不得


與其相對的,就是刑法規定的“無限防衛”: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裡的重點不是“殺人、搶劫”等這些行為的表現,而是行為的性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舉個例子,比如說甲持刀逼乙還錢,還在乙面前持刀比劃作勢要殺害乙,此時甲的行為可以被評價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乙就可以進行無限防衛。

寫在最後

防衛行為是發生在具體的現實當中的,而現實的細節千變萬化,這決定了

無法通過書面的條文窮盡所有可能發生的情形。這就是正當防衛制度的現實難題,也是我們應當去理解的一個方面。

不過我們也應當相信,正當防衛的制度也會不斷完善,從而為所有敢於通過防衛行為維護合法權益的人保駕護航。

面對暴力行為進行正當防衛,有以下這些雷區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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