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世界先例!“社区矫正法”出台 专家:有划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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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社区矫正法充分体现了罪犯矫正综合治理的方针,在中国乃至全人类刑事执行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甚至是划时代的意义。

我国社区矫正法将于今年 7 月 1 日实施,图为广西柳州中渡司法所入户走访社区服刑人员。 资料图片

记者|李卓谦

2019年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该部法律将于2020年7月1日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顺安认为,此次全票通过并正式颁布的社区矫正法在中国乃至全人类刑事执行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甚至是划时代的意义。

“一个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一部独立的社区矫正法,这在世界各国还未有先例。”王顺安说。

近日,王顺安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解读了这部法律的亮点。

主张社区矫正是系统工作

王顺安表示,社区矫正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了社区矫正法的目的,这是这部法律的亮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中介绍,当前,社区矫正对象有90%以上都是缓刑犯,这部分人一般都属于初犯、偶犯、过失犯,犯罪情节较轻,也有悔罪表现。所以,通过适度监管和有针对性的一些矫正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进行矫治教育,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王顺安也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系统,不能单靠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一家包揽,而应该是公安、检察、法院和监狱看守所等刑事司法机关总动员。

“社区矫正法正是如此主张的。”王顺安说,就像公安机关尽管不再承担社区矫正的领导协调组织落实等具体的执行监管和矫正帮扶工作,但必须依法履行保障社区矫正的安全秩序的职责,及时跟进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治安处罚、犯罪侦查、通缉逮捕及移送收监等工作,“这就体现出刑事司法机关参与到社区矫正过程中。”

王顺安认为,社区矫正法充分体现了罪犯矫正综合治理方针:不仅治标而且治本,不仅监管矫正而且帮困扶助,不仅刑事司法机关要深入社区矫正工作,而且国家机关和社会各部门都应该从本职工作出发来履行社区矫正的教育、劳动、安置就业、医疗保险和福利救济工作及社会志愿者服务活动。

将社区矫正性质定位于刑事执行

王顺安介绍说,社区矫正法迟迟不能出台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社区矫正的性质从理论与实践都存在极大的争议性。

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中明确指出,社区矫正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制度。

王顺安认为,社区矫正法“暗含式规定了中国社区矫正性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制度”。

社区矫正法第一条将原送审稿和一审稿中规定的“正确执行刑罚”,改为“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王顺安认为,原因就是缓刑的性质始终存在争议,从刑事法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出发,缓刑不是刑种,更不是非监禁刑罚及其执行活动,而是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刑即短期监禁刑罚的替刑措施,以避免监狱的交叉感染、监狱烙印和犯罪标签。

他介绍说,我国刑法典仅规定了缓刑的执行是原判刑期以上的缓刑期内的所附条件的考察内容,如果考察期满,没犯新罪,没有发现漏罪,没有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的行为,“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此次社区矫正立法尽管没有明确地给社区矫正定性和下定义,但从整个立法的理念和具体的内容来看,已经将社区矫正的性质由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甚至被一些学者及实践部门的同志误解为‘刑罚执行活动’‘社区刑罚执行’,定性定位为中国特色刑事执行制度。”王顺安说,这正是非监禁刑罚管制的执行、短期监禁刑替代措施缓刑考察期限所付条件的执行与长期监禁刑依法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及处遇的集合。

充分体现人权精神

社区矫正法根据宪法和刑法、刑诉法的规定,和开放性行刑矫正的客观规律及需求,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地位,尤其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权利和义务。同时,还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活动等。

“这些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罪犯的人权保障和人道主义精神。”王顺安认为,社区矫正法尽管是刑事执行法,社区矫正对象尽管是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确立的罪犯,但毕竟是人是公民,因此除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依法剥夺限制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外,必须充分保障人权、保障公民权,同时因在开放的社区矫正,还必须担负法律规定的特定的义务与权利。

社区矫正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第7章专门规定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第54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尤其针对收监执行,为了更好地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社区矫正法特别规定了权利救济措施和程序,甚至允许律师代理辩护和提供法律服务。

“可以说,社区矫正法与监狱法一样,是写满了罪犯权利的‘宪章’。”王顺安说。

充分体现中国特色

王顺安认为,社区矫正法的制定颁布,将结束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缺“法”的状态,使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进入依“法”的新时代;有利于和监狱法一起构成监禁和非监禁刑事执行的核心两翼,为制定完整的刑事执行法典奠定基础,使刑事法典(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真正“三位一体”;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他介绍说这部法律中体现出的中国特色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是将党和国家领导与决策的,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精神要义的社区矫正政策及实践法治化。

二是将各地政法委领导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委员会规范化,明确规定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

三是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日常的监管教育工作由社区矫正小组来落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该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四是在总结吸收各地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将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写入了总则,就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作出了专门规定,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是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同时也针对监狱法纯粹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性质的不同,实行更有针对性并为了克服监禁刑罚执行弊端的社区矫正替刑制度、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和累进处遇措施实现所必须具备的更加人道文明的矫正政策、措施和方法,以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更顺利地重新融入社会,由此提高和巩固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再犯。

此外,还针对监狱法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条款的不足,特别规定了第8章“法律责任”,更显得社区矫正法是公法和刑事执行法的刚性需求与本质特点。

建议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王顺安认为,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并不是社区矫正法治的终结,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探索永远在路上。

王顺安建议,司法部社区矫正局应尽快组织专家学者和一线人员展开更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待社区矫正法实施到一定时间后,针对社区矫正法留下的空间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快草拟并出台《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以便社区矫正法更具有操作性,更好地发挥监管教育作用,以及提高改造质量、预防重新犯罪、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功能功效。

针对目前各种各样的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王顺安认为,应该依据社区矫正法予以废改立,从中央到地方必须始终与社区矫正法的精神与内容相一致,不允许懈法怠法抗法违法。

“此次社区矫正法立法站位高、境界深,其规定的内容从理念、方针和原则到具体的机构设置、监督教扶内容、权责利划分及法律责任,与以往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要求与做法有很大的不同。”王顺安说,正因为如此,更需要加强有关理论研究,强化释法说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各种形式的社区矫正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掀起学法懂法用法尊法的小高潮。(原标题:社区矫正进入依“法”新时代 顺安:“社区矫正法”出台具有划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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