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近日,关于调整淮北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的通知出台,内容如下:


淮北市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各相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维护缴存职工权益,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效运行,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十三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进行了适度调整,现将有关政策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需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十二个月。

二、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配偶)其中一方须为淮北本市户籍,且落户时间要早于购房合同签订时间6个月以上。

三、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配偶)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中,五年内无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记录,且无影响本次贷款的其它负债。

四、借款申请人的婚姻状态为离异的,离异需满3个月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实行定额轮候发放政策(中心根据当月资金运行情况,确定异地贷款发放额度,按中心受理并收到抵押权证先后排序轮候发放贷款)。

六、符合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相关规定。

七、购房地在淮北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统一由市中心具体办理。

八、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一、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在我市最高贷款限额下,可贷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并且最高贷款额不超过月缴存额相对应的同档次最高贷款额。

解读: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3.2.2第8条规定要求:所申请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规定,应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后实行。

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并且根据月缴存额分档次设定最高贷款额能够充分的体现住房公积金公平性,缴存人按照自己的缴存额享受不同的贷款额度。经测算后,提出“可贷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并且最高贷款额不超过月缴存额相对应的同档次最高贷款额”的政策调整意见。


二、调整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首次公积金贷款同档次利率标准的1.1倍。

解读:按照住建部等4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的要求,对新增发放的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其贷款利率在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三、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合规运行,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缴存账户封存后未重新就业的,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

解读:为了维护正常缴存者的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运行,贷款人若贷后停缴就失去了享受住房公积金使用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所以要求“贷后停缴”的职工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即职工缴存账户封存后未重新就业,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须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其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可用于自动代扣还贷。


四、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连续六个月不能正常缴存公积金的,中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上浮到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或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解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就是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为了针对“贷后停缴”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和正常缴存人的权益,制定了此项政策。


五、政策的施行时间及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日期前已经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然按审批结果执行,7月1日起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以录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为准)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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