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師一席談】辭任法定代表人,劉強東步馬雲“棄權”後塵?

【宋律師一席談】辭任法定代表人,劉強東步馬雲“棄權”後塵?

京東創始人 劉強東

京東創始人劉強東辭任——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 (下文簡稱“京東世紀” )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職務一事引起了很大關注。

據不完全統計,2020年以來,劉強東已卸任京東旗下近50家公司的高管職務,其中包括京東數科、京東物流、京東雲計算等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長或其他高管職務。

那麼,劉強東辭去京東集團核心運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職務,是京東集團內部所謂的“正常的管理動作”,還是如外界所傳“劉強東在步馬雲“棄權”之後塵”?

我們可以從馬雲退出阿里運營主體的事情談起。

阿里集團是典型的VIE架構。

雖然阿里集團的運營主體公司之前的核心股東是馬雲,但按照VIE架構,該運營公司實際上受境外阿里集團所控制的境內獨資公司的協議控制。

也就是說,馬雲是通過境外阿里集團的管理機制和組織架構控制阿里集團的運營公司,並非通過其表面所持有的阿里運營公司的股權來控制運營公司。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馬雲雖然退出了阿里運營公司的股東以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但其通過新設的具有實控地位的有限公司持股平臺、合夥企業等架構(這種架構具有防範“關鍵人風險”的作用)仍然在形式和實質上均控制著阿里集團的運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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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構調整後,境內核心運營實體

所以,馬雲所謂的“棄權”的目的實際上更應該被理解為阿里集團內部架構的優化以及減少馬雲作為自然人股東所面臨的一些繁雜事項(如股東所需要配合的工商稅務事項),而非很多人認為的“棄權”行為。

回到京東集團的事情。

需要注意的是,京東集團並非VIE架構,劉強東是通過控制京東集團境外上市公司的絕對多數投票權(約定的投票權與實際股權比例分離)而直接控制京東香港國際有限公司(下文簡稱“香港京東”),香港京東持有境內運營公司京東世紀100%的股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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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並非VIE架構

只要劉強東在境外上市公司中保有控制權,其在境內運營公司擔任何種職務並不重要,因為劉強東的控制權不會受到任何實質性影響。

所以,對於劉強東近期的行為,如馬雲的操作一樣,本質上並非“棄權”,而僅僅是內部管理架構的調整或優化。

我更傾向於相信劉強東所言:“整個京東集團的管理團隊已經成型且非常穩定,個人的關注點主要放在戰略、團隊、文化和新業務上”。

眾所周知,阿里巴巴和京東都是萬億、千億元市值的公司,但法人代表、直接持股,對馬雲和劉強東在的控制權並不構成充分必要的條件。

創始人在股權結構設計上,應少一些糾結,多懂一點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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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崇宇律師,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長期專注於公司法律顧問、投融資、股權激勵、併購重組、訴訟(仲裁)糾紛解決等法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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